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4)延中刑终字第8号
原公诉机关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金金星,男,1995年12月28日出生,吉林省珲春市人,公民身份号码为222404199512281813,朝鲜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进学街(户籍所在地为珲春市敬信镇)。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2年12月18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
原审法定代理人金龙吉,男,1951年6月1日出生,朝鲜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朝阳街。系被告人金金星的父亲。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滕云霄,男,1987年6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222402198706110273,汉族,北京工商大学在读学生,现住北京市。系本案被害人。
原审委托代理人李惠兰,女,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行延吉市人民路支行职员,系被害人滕云霄的母亲。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邵明,男,1987年5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222401198705160037,汉族,唐山市消防支队职员,户籍所在地为延吉市进学街。
原审被告人太基华、男,1993年4月3日出生,吉林省龙井市人,公民身份号码为222405199304034419,朝鲜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北山街(户籍所在地为龙井市老头沟镇)。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2月18日被延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于2011年12月27日假释。因涉嫌抢劫,于2012年12月19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魏群,男,1995年10月9日出生,吉林省龙井市人,公民身份号码为22240519951009181X,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公园街(户籍所在地:龙井市开山屯镇)。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3月5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
原审法定代理人王丽苹,女,196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国际饭店职员,现住延吉市延西街。系被告人魏群的母亲。
延吉市人民法院审理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太基华、金金星、魏群犯抢劫一案,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延刑初字第3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原审被告人金金星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阶段原审被告人金金星以其承认有罪服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金金星申请撤回上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审被告人金金星撤回上诉。
延吉市人民法院(2013)延刑初字第3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柳南洙
审判员 朴龙俊
审判员 金尚杰
二 ○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许知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