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武、朴昌松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6-07-15 04:11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延中刑终字第30号

原公诉机关和龙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邵武,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敦化市人,大专文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龙支公司经理,住敦化市渤海街。因涉嫌犯贪污罪、保险诈骗罪,于2013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和龙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朴昌松,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朝鲜族,吉林省和龙市人,大学文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龙支公司副经理,住和龙市民惠街。因涉嫌犯贪污罪、保险诈骗罪,于2013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和龙市看守所。

和龙市人民法院审理和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邵武、朴昌松犯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2013)和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判处原审被告人邵武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判处原审被告人朴昌松有期徒刑11年。原审被告人邵武、朴昌松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邵武、朴昌松以其承认有罪服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邵武、朴昌松以其承认有罪服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邵武、朴昌松撤回上诉。

和龙市人民法院(2013)和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率。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柳南洙

审判员  全日松

审判员  朴龙俊

二 ○一四 年 四 月 二 日

书记员  许知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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