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丛成抢劫罪减刑裁定书

2016-07-15 04:08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延中刑执字第430号

罪犯王丛成(曾用名:王崇成),男,1962年12月15日生,汉族,吉林省舒兰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吉林省延吉监狱服刑。

2011年10月11日,图们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11)图铁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丛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吉林省延吉监狱于2014年5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丛成在延吉监狱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积极缴纳罚金,经监狱考核累计获有效积分275.5分。上记事实,有执行机关延吉监狱的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佐证,罪犯王丛成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王丛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化文

审 判 员  金亨今

代理审判员  王德满

二○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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