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白山刑二终字第44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贾某某,男,1973年出生,现羁押于靖宇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罗某某,男,1985年出生,现羁押于靖宇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出生,现羁押于靖宇县看守所。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罗某某、王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 7 月 15 日作出(2014)靖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7月28日提出抗诉,认为本案出现新证据,导致对三被告人的量刑畸轻。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 月 11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日将案卷移送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阅卷,同年9月17日,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向我院提交了支持刑事抗诉意见书。本院经审查,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贾某某、罗某某、王某某犯盗窃罪的 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2014)靖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
发回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卫疆
代理审判员 张春明
代理审判员 王 妍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于大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