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茂忠等贩卖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6-07-15 03:59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吉刑一终字第101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茂忠,男,1969年8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因涉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3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山市江源区看守所。

辩护人薛磊,吉林启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里深,男,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住广东省河源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山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石磊,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住广东省东莞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山市看守所。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茂忠、陈里深、石磊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2014)白山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茂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里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石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孙茂忠、陈里深、石磊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白山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凯

代理审判员  芮海宏

代理审判员  朱超峰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青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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