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安刑初字第13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涛,男,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长白山管委会食品药品管理局综合科科长兼出纳,住延吉市北山街丹光社区。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5月20日被安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图县看守所。
安图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4]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涛犯贪污罪,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崇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孙涛利用其担任长白山管委会食品药品管理局综合科科长兼出纳负责管理单位现金帐、银行帐及保管单位的财务章、法人章、支票的职务便利,以伪造虚假中国银行存款计息明细清单及对帐单等方式,多次套取单位公款119.981万元,所获赃款被其个人使用。
被告人孙涛系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孙涛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李某某、吴某某、于某某证言;书证:身份证明、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出纳工作交接单、关于孙涛担任出纳员有关情况说明、职务证明、银行对帐单、现金支票复印件、会计帐、伪造的中国银行存款计息明细清单及对帐单、办公电脑存储的伪造的存款计息清单及对帐单、中国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中国工商银行关于防洪基金帐户的证明、银行查询函、中国银行长白山支行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涛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119.98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孙涛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0日起至2027年5月19日止。)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孙涛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一十九万九千八百一十元,发还长白山管委会食品药品管理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洪书颖
代理审判员 曹振宏
代理审判员 杨 帅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卜丽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