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作战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5 03:42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四刑执字第1192号

罪犯王作战,男,31岁,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3日作出(2006)长刑初字第3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作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作出(2009)吉高法刑执字第5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作战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5月作出(2011)吉高法刑执字第28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作战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执行机关于2014年8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作战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作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作战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二○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韩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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