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5 03:41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安刑初字第19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女,住吉林省安图县。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3年9月9日被安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4年3月5日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安图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 [201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其经营的安图县明月镇好运来足疗按摩院内,容留、介绍孙某某、范某某等二人从事卖淫活动。

被告人张某某系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孙某某、范某某、徐某某、郑某某、易某某的证言;书证:身份证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款票据、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经本院调查了解,被告人张某某符合缓刑条件,予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杨 帅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雪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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