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志减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5 03:41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四刑执字第1236号

罪犯王永志,男,33岁,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

吉林省公主岭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日作出(2004)公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永志犯强奸、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08年5月作出(2008)四刑执字第49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永志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1年8个月。2011年12月作出(2011)四刑执字第205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永志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执行机关于2014年8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永志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永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永志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二○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韩 天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