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四刑执字第1270号
罪犯王新德,男,30岁,汉族,吉林省辉南县人,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18日作出(2004)通中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新德犯抢劫、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07年10月作出(2007)四刑执字第145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新德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2年。2011年12月作出(2011)四刑执字第207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新德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执行机关于2014年8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新德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新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新德减去有期徒刑1年11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二○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韩 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