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公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5 03:39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汪刑初字第24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住吉林省汪清县。因本案,于2013年4月19日被汪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某某,男,住吉林省汪清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12月17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3年4月24日被汪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苏某某,男,住吉林省长春市。因本案,于2013年5月8日被汪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成,系吉林志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男,住吉林省汪清县。曾因犯私藏枪支罪,于1998年11月4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曾因犯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3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6年11月10日被减刑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4月19日被汪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某某,男,住吉林省汪清县。曾因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08年4月20日被延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本案,于2013年7月9日被汪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检察院以汪检刑诉[201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被告人姜某某、苏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被告人王某、崔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汪清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董典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姜某某、苏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成、王某、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在经营延边海兰江国际旅行社汪清营业部期间,找到被告人姜某某联系刻印公安机关公务印章,被告人姜某某遂联系被告人苏某某刻印,嗣后,被告人苏某某非法刻印了汪清县公安局刑事查询办公室印章、户籍印章各一枚及两枚户籍民警印章,并将印章卖给被告人李某某。同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又通过汪清县汪清镇一刻印部业主刘某某非法制作汪清县公安局民警印章一枚。

2012年8月至2013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在经营延边海兰江国际旅行社汪清营业部期间,利用伪造的公安机关公务印章,私自制作汪清县公安局未受刑事制裁证明文书,并以3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王某、崔某某。2013年4月19日,公安民警在延边海兰江国际旅行社汪清营业部查扣两张未受刑事制裁证明文书。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姜某某、苏某某、王某、崔某某均被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姜某某、苏某某、王某、崔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未受刑事制裁证明(伪造的三份)、未受刑事制裁证明存根、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违法犯罪人员信息、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的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被告人姜某某、苏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被告人王某、崔某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某、姜某某、苏某某、王某、崔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王某、崔某某有前科,酌情应当从重处罚。经查,被告人李某某、姜某某、苏某某、王某、崔某某符合缓刑条件,均可适用缓刑。

综上,对被告人李某某、姜某某、苏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某、崔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姜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苏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王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崔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梁明国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崔 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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