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5 03:32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图刑初字第48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4年2月26日出生于吉林省龙井市,朝鲜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吉林省龙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管理处原处长,户籍所在地龙井市。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犯受贿罪,经图们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

图们市人民检察院以图检公刑诉[2014] 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受贿罪,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4年9月12日、11月28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图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雪梅、代理检察员朴泰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2年,被告人黄某某利用其担任龙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之便,受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处处长王某某(另案处理)、房屋管理中心副主任严某某(另案处理)的委托,在龙井市暖房子工程招投标和施工上为承建商余某某(另案处理)提供帮助后,于2012年4月份,从严某某处收受余某某转送的人民币3万元。2012年5月5日,被告人黄某某用其中的6 600元替余某某缴纳交易服务费。

2、2013年10月份,被告人黄某某利用其担任龙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之便,收受承建商高某某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2014年3月25日、4月4日,被告人黄某某分两次用其中的10 450元、3 000元,共计13 450元替高某某缴纳2012年的交易服务费。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从严某某、高某某处收受的款项中替余某某、高某某各缴纳了交易服务费6 600元、13 450元后,于2014年4月份将严某某送给的3万元中的剩余款7 000元、高某某送给的2万元中的剩余款6 550元交给单位出纳金某某保管。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已退回赃款人民币3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余某某、高某某、严某某、王某某、金某某的证言;书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份、税务机关通用机打发票3份、刑事摄影照片5张、扣押财物、文件清单、干部履历表;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其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且已全部退还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黄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第七十二条缓刑、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图们市人民检察院予以扣押的涉案赃款人民币3万元,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朴 镒

人民陪审员  崔正植

人民陪审员  李馥亿

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恩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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