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四刑执字第697号
罪犯尚立成,男,1968年3月26日出生于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吉林省四平市英城监狱服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1日作出(2010)公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认定尚立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期自2010年6月9日起至2016年6月8日止。本院于2013年5月10日以(2013)四刑执字第65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
执行机关四平市英城监狱于2014年8月2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尚立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本院认为,四平市英城监狱呈报的减刑材料属实。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尚立成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琳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二○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韩 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