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志合盗窃罪、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5 03:24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宁刑初字第255号

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丁甲,男,1980年3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扶余市。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1月21日被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1997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又因盗窃,于1998年7月7日被松原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于2000年5月26日解除劳动教养;又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6月3日被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03年8月6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8日被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1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又因盗窃,于2011年11月11日被松原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13日被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3年6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松宁检刑诉(2014)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志合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姜园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志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3日2时许,被告人王志合驾驶丰田轿车在扶余市某镇某加油站内加油过程中,趁加油工某某、娄某某熟睡之机,将大厅内抽屉中的腰包盗走,包内有人民币35 2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2013年12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王志合窜至宁江区某村副食店内,趁店内无人注意之机,将柜台上的捷达车钥匙盗走,而后用钥匙将停放在附近的失主苏某乙甲的白色捷达车盗走,赃物价值折合人民币71 415元。案发后,赃物被收缴并返还失主。

2013年12月5日晚,被告人王志合驾驶白色捷达轿车窜至松原市乾安县县医院,将失主赵某某停放在该医院楼下的速腾牌轿车的车牌照盗走,赃物价值折合人民币200元。案发后,赃物被收缴并返还失主。

2013年12月21日3时许,被告人王志合驾驶白色捷达轿车窜至前郭县某镇洗浴宾馆内,趁张某甲熟睡之机,将失主张某甲的棉服盗走,棉服内有失主张某甲的身份证一张、人民币3 680元,赃款、赃物价值折合人民币4 780元。

2013年12月23日晚,被告人王志合驾驶白色捷达轿车窜至吉林省大安市长虹街,将失主郭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朗逸牌轿车的车牌照盗走,赃物价值折合人民币200元。案发后,赃物被收缴并返还失主。

2013年12月25日3时许,被告人王志合驾驶白色捷达轿车窜至黑龙江省肇源县中医院,趁该院302病房内失主刘甲、刘乙熟睡之机,将放于床头柜上的苹果4S手机、苹果5手机盗走,赃物价值折合人民币 5 200元。案发后,赃物被收缴并返还失主。

2013年12月27日晚,被告人王志合窜至松原市吉林油田矿医院附近,将失主苏某乙停放在矿医院院内捷达牌轿车的车牌照盗走,赃物价值折合人民币200元。案发后,赃物被收缴并返还失主。

2013年12月28日晚,被告人王志合驾驶白色捷达轿车窜至前郭县乌兰图嘎镇,将失主李某甲某停放在某手机店门前的本田思域牌轿车的车牌照盗走,赃物价值折合人民币200元。案发后,赃物被收缴并返还失主。

2013年12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王志合驾驶白色捷达轿车窜至白城市经开区某宾馆,在该宾馆大堂内将金某某放在沙发上的车钥匙盗走,而后用盗得的车钥匙将停放在正兴宾馆正门东侧的斯巴鲁傲虎越野车盗走,车内有卫星定位器一个,菊花茶叶2盒,洮南香特供酒一箱,棕色手包一个,软包中华香烟6盒,软包玉溪香烟6盒,整理箱一个,三星689手机一部,身份证一张,驾驶证及斯巴鲁傲虎的行车证一张,银行卡三张,车牌照两副。赃物总价值折合人民币178 908元。后因被告人王志合将该车停到白城市地税局附近一草丛深处,因自燃而烧毁。

2013年12月某日4时许,被告人王志合窜至松原市某临街楼内,趁屋内人员熟睡之机,将放于桌子上的一部黑色三星直板手机盗走,赃物价值折合人民币600元。案发后,赃物被依法收缴。

2014年1月2日零时许,被告人王志合驾驶白色捷达轿车窜至松原市吉林油田总医院,在该医院骨二科812病房内,趁张某乙熟睡之机,将失主张某乙的衣服、裤子盗走,衣物内有钱包一个,现金合计人民币7 1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2014年1月2日晚,被告人王志合驾驶白色捷达轿车窜至吉林省大安市人民医院院内,将失主景某某停放在院内起亚牌轿车的车牌照盗走,赃物价值折合人民币200元。案发后,赃物被收缴并返还失主。

2014年1月19日2时许,被告人王志合驾驶白色捷达轿车窜至扶余市某宾馆,趁宾馆内吧台服务员熟睡之机,将失主李某甲丁放在吧台内正在充电的黑色三星W999手机盗走,赃物价值折合人民币4 800元。案发后,赃物被收缴并返还失主。

2014年1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王志合驾驶白色捷达轿车窜至吉林省农安县人民医院,在该院六楼趁走廊病床上郭某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床上衣服内的长版钱包盗走,钱包内有失主郭某某及其母亲王某丁丙身份证两张及人民币100元。案发后,赃物被依法收缴。

2014年1月20日5时许,被告人王志合驾驶白色捷达轿车窜至吉林省农安县中医院,在该院3楼趁失主张某丙在走廊病床熟睡之机,将其放于床上的黑色兰博兴牌手机盗走。赃物价值折合人民币260元。案发后,赃物被收缴并返还失主。

2014年1月下旬,被告人王志合驾驶白色捷达轿车窜至吉林省农安县某宾馆,趁该宾馆内无人注意之机,将该宾馆吧台上一部白色三星迷你平板电脑盗走,赃物价值折合人民币1 000元。案发后,赃物被依法收缴。

2014年1月某日,被告人王志合窜至黑龙江省肇源县某酒吧,趁店内无人之机,将吧台后BELALIX-XO酒1瓶、RANDEAR-XO酒1瓶、增盛永白酒1瓶、洛朗松干红葡萄酒1瓶盗走,赃物价值折合人民币180元。案发后,赃物被依法收缴。

2013年12月29日3时许,被告人王志合驾驶白色捷达轿车窜至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宾馆内,在实施偷盗过程中,被该宾馆巡逻保安许某某发现并欲报警,被告人王志合遂逃出门外,许某某随后追撵,被告人王志合跑至其驾驶的捷达车内拿出一块约50公分长木方,边骂边追打许某某,被害人许某某见状跑回宾馆,被告人王志合趁机驾车逃离现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志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作案17起,赃物总价值折合人民币310 543元,数额特别巨大;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凶器相威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志合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实施抢劫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志合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王志合的供述,证人王某丁、娄某某、王某丁丙、苏某乙甲、张某甲、赵某某、张某乙、郭某某、刘某甲乙、刘某甲、尹某某、苏某乙、李某甲丁、金某某、钟某某、张某丙、景某某、李某甲丁、孙某某、郭某某、张某丁、李某甲丁、李某甲、许某某、肖某某、廖某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笔录、收缴笔录、办案说明、返还笔录、抓捕经过、提取笔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据、机动车信息、赃物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被告人王志合的前案判决书及劳动教养决定书、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志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作案17起,赃物总价值折合人民币310 543元,数额特别巨大;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凶器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王志合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实施抢劫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志合认罪态度较好,赃款、赃物部分被收缴,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志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志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2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3日起至2031年1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刘东立

审 判 员  李秀梅

人民陪审员  闫淑红

二○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肖 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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