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四刑执字第1224号
罪犯毛立坤,男,33岁,汉族,吉林省榆树市人,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日作出(2005)吉刑终字第2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毛立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作出(2007)吉高法刑执字第65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毛立坤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11月作出(2009)吉高法刑执字第63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毛立坤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2年5月作出(2012)四刑执字第54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毛立坤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2年。执行机关于2014年8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毛立坤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毛立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毛立坤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二○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韩 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