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辽刑终字第4号
原公诉机关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原辽源市商务局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冯小平,吉林恒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2013)龙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潍敏、杨雁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冯小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3)龙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 判 长 屈永国
审 判 员 张 闯
代理审判员 齐 迹
二O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