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辽刑终字第43号
原公诉机关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军,曾用名蔡鋆,男,汉族,中专文化,住辽源市龙山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又于2013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韩帅,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蔡军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4月2日作出(2013)龙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蔡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亚男、徐婷婷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蔡军及其辩护人韩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3)龙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 判 长 屈永国
审 判 员 李志华
代理审判员 李殿峰
二O一四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