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等11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5 03:07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辽刑终字第17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于2012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2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辩护人马英华,吉林武德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俞某某,男,汉族,福建省长汀县人,小学文化,无职业,住福建省长汀县。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于2012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于2012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河南省沈丘县人,大专文化,湖南某医药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河南省沈丘县,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于2012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2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辩护人牛朋伟,吉林武德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某某,化名马俊、马总,男,汉族,云南省西畴县人,无职业,户籍地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于2012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2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辩护人韩帅,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曲某某,化名王鑫,男,汉族,吉林省农安县人,初中文化,长春市某药材有限公司销售采购部经理,住吉林省农安县。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于2012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2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某某,绰号西红柿,男,汉族,福建省人,初中文化,厦门某有限公司电气工人,住福建省长汀县。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于2012年6月11日被抓获,于2012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于2012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贠某某,化名老叶、叶总、李金山,男,汉族,陕西省华阴县人,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陕西省商洛市,住陕西省西安市。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于2012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于2012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某某,男,汉族,福建省长汀县人,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福建省长汀县。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于2012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于2012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辩护人甘雨忱,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上官某某,绰号大头,男,汉族,福建省长汀县人,大专文化,东莞某有限公司业务员,住福建省厦门市。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于2012年6月11日被抓获,于2012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于2012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某某,绰号糯米,男,汉族,福建省长汀县人,文盲,无职业,住福建省长汀县。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于2012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于2012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涂某某,男,汉族,福建省长汀县人,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福建省长汀县。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于2012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2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石某,化名李刚、李本某,男,汉族,吉林省农安县人,初中文化,长春市某药材有限公司基药部经理,兼职山西省某药业有限公司东三省办事处总经理,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于2012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2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福建省长汀县人,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福建省长汀县。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于2012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2年8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汤某某,化名杨杰,男,汉族,福建省云霄县人,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福建省云霄县,住福建省漳州市。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于2012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2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某,化名刘文静,女,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长春市。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2年5月3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于2012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于2012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苟某某,化名李艳,女,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大专文化,个体,户籍地云南省丽江市,住云南省昆明市。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于2012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2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汪某,男,汉族,四川省巴中市人,初中文化,某药业公司湖南省经理,户籍地重庆市渝中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于2012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2年7月13日被逮捕,于2012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3年6月26日被逮捕,2013年11月11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王某,男,汉族,湖北省沙某县人,小学文化,湖北某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员,住湖北省沙洋县。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于2012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2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曹某某,化名王世豪,绰号弱马,男,汉族,福建省长汀县人,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福建省长汀县。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0年7月12日被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于2012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2年8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廖某某,男,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初中文化,湖南达佳维康药业公司业务员,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1103厂宿舍。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于2012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2年7月13日被逮捕,2013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罗某某,男,汉族,福建省长汀县人,初中文化,住福建省长汀县。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于2012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于2012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3年6月26日被逮捕,于2013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东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石某、李某某、俞某某、李某某、蒋某某、曲某某、谢某某、贠某某、曹某某、上官某某、罗某某、涂某某、吴某某、汤某某、刘某、苟某某、汪某、王某、曹某某、廖某某、罗某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一案,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2013)东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俞某某、李某某、蒋某某、曲某某、谢某某、贠某某、曹某某、上官某某、罗某某、涂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伟、顾东媛出庭履行职务,各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原审被告人石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石某于2010-2012年间,分别伙同被告人李某某、曲某某及黄某(另案处理)、邬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采用现货交易或借用公司资质制作假流向的方式,将购进的麻黄碱苯海拉明、新康泰克、氯某他定、复方茶碱麻黄碱片、茶碱麻黄碱片等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非法倒卖给钟某某(另案处理)及被告人俞某某、谢某某、曹某某等人,或为上述人员非法买卖含麻药品提供资质,从中牟取暴利。钟某某等人将含麻药品直接转卖给提炼麻黄碱的他人或本人参与提取麻黄碱进行贩卖。

被告人李某某、汪某、廖某某、王某等人于2010年至2012年间,非法为他人介绍、联系或提供医药公司的资质制作假销售流向,分别帮助黄某、石某、李某某、汤某某等人非法买卖麻黄碱苯海拉明、复方茶碱麻黄碱片、复方妥英麻黄茶碱片、氯某他定等含麻药品,从中非法获利。被告人李某某还将复方茶碱麻黄碱片非法倒卖给一个叫“小涛”的男子,从中牟利。

被告人刘某以现货交易或假借公司资质的手段帮助蔡某某从被告人曲某某个人手中及湖北九康药业公司、湖北天宁医药公司、西安交大医药公司等处非法购买氨氛伪麻那敏片、那敏伪麻胶囊、新康泰克、双分伪麻胶囊等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以上药品均被蔡某某运走流入非法渠道。刘某从中获利。

被告人吴某某伙同被告人汤某某借用公司资质或从网上购买复方妥英麻黄茶碱片及新康泰克等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吴某某将以上含麻药品卖给他人用于提炼麻黄碱。吴某某、汤某某从中获利。

被告人俞某某、蒋某某、曲某某、苟某某、贠某某等人单独或共同以现货交易或借用公司资质制作假流向的方式,将购进的麻黄碱苯海拉明、氯某他定、新康泰克等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非法倒卖给曾某某(另案处理)、谢某某、上官某某、曹某某等人,曾某某、谢某某、上官某某、曹某某等人将含麻药品直接转卖给提炼麻黄碱的他人或其本人直接参与提炼麻黄碱进行贩卖,从中牟取暴利。

被告人谢某某分别伙同上官某某、曹某某、曹某某等人将从石某、李某某、俞某某、蒋某某、曲某某等人手中购买的苯海拉明等含麻黄碱类药品直接转卖给提炼麻黄碱的他人或直接参与提炼麻黄碱进行贩卖,获取暴利。

被告人罗某某、涂某某利用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为他人提炼制毒物品麻黄碱获利。

被告人罗某某伙同他人在福建省漳州市购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苯海拉明后,交由他人提炼麻黄碱贩卖后获利。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0年4-5月份,蔡某某(在逃)、俞某某、蒋某某等人联系非法买卖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以下简称含麻药品)“麻黄碱苯海拉明片”(以下简称苯海拉明),蔡某某联系黄某(另案处理),黄某通过石某借用广西忻城医药公司资质,蒋某某通过吴某某(另案处理)借用重庆江津区鼎州医药公司资质,以两家医药公司的名义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制作假流向,购买西南药业公司生产的苯海拉明80件,被蔡某某、俞某某倒卖给曹某某某(在逃)60件,曹某某20件,二人购买后均用于提炼麻黄碱。黄某、石某从中获利10万元,俞某某获利6.7万元,蒋某某获利9万元。

2.2010年9月左右,钟某某(另案处理)找石某、李某某等人联系买卖含麻药品苯海拉明,石某通过张某某(在逃)借用广西聚龙医药公司资质,李某某提供长春宝盈医药公司资质,以两家医药公司的名义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制作假流向,公对公打款96万元,购买苯海拉明8万瓶,石某以每瓶24.5元的价格卖给钟某某,钟某某以每瓶25.2元的价格卖给案外人上官致江5万瓶、钟斌3万瓶,均流入提炼麻黄碱的非法渠道。钟某某共计给付石某、李某某、张某某等人好处费100余万元。

3.2010年9-10月间,钟某某找石某、李某某联系买卖含麻药品苯海拉明,石某、李某某以李某某向廖某某借用的湖南长沙时代精英医药公司的资质与湖北庆宇医药公司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制作假流向,公对公打款21万多元,从庆宇公司购买了西南药业生产的苯海拉明80件,石某等人将药品提出后加价出售给钟某某,石某、李某某、李某某等人均从中获利。钟某某又转手倒卖给他人,从中牟利。药品均流入提炼麻黄碱的非法渠道。

4.2010年9-10月间,俞某某与蒋某某联系非法买卖含麻药品,俞某某联系黄某、石某,石某通过李某某,李某某联系李某某,李某某向廖某某借用的湖南长沙时代精英医药公司资质,蒋某某联系吴某某使用重庆桐君阁医药销售分公司的资质,签订药品销售合同,制作假流向,公对公打款43万余元,从重庆桐君阁医药销售分公司购买西南药业公司生产的苯海拉明190件,但俞某某只提出了100件,另90件,俞某某未得到。蒋某某以每瓶24元的价格出售给俞某某,获利共80万元,蒋某某分给吴某某20万元,自己得60万元;俞某某以每瓶28元的价格转卖给黄某某(在逃),俞某某每瓶给付黄某好处费2.5元,俞某某获利7.2万元,黄某、石某、李某某、李某某均从中获利。药品流入提炼麻黄碱的非法渠道。

5.2011年4-10月间,钟某某向石某购买含麻药品,石某通过李某某借用山东淄博山河医药公司资质,又通过黄某联系刘某(另案处理)借用湖北天晟医药公司的资质,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制作假流向,分多次从湖北天晟医药公司购买西南药业生产的苯海拉明86件,药品被钟某某出售给他人用于提炼麻黄碱。参与人员均从中获利。

6.2011年4-10月间,石某通过李某某,李某某找到李某某借用湖南衡阳康馨医药公司资质,石某又找黄某联系刘某借用湖北天晟医药公司的资质,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制作假流向,从湖北天晟医药公司购买西南药业公司生产的苯海拉明18件,卖给钟某某,钟某某又出售给他人用于提炼麻黄碱。参与人员均从中获利。

7.2011年4-10月间,石某通过李某某,李某某找到李某某借用湖南鸿泰医药公司九澧分公司资质,石某又找黄某联系刘某借用湖北天晟医药公司的资质,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制作假流向,从湖北天晟医药公司购买西南药业公司生产的苯海拉明20件,卖给钟某某,钟某某又出售给他人用于提炼麻黄碱。参与人员均从中获利。

8.2011年10月间,石某通过李某某借用山东淄博山河医药公司资质,又找黄某联系杨某(另案处理)借用湖北武汉鑫鸿医药公司的资质,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制作假流向,从武汉鑫鸿医药公司购买西南药业公司生产的苯海拉明27件,卖给钟某某,钟某某又出售给他人用于提炼麻黄碱。参与人员均从中获利。

9.2011年10月间,石某通过李某某借用山东淄博山河医药公司资质,又找黄某联系刘某(另案处理)借用湖南岳阳瑞致医药公司的资质,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制作假流向,从湖南岳阳瑞致医药公司购买西南药业生产的苯海拉明35件,卖给钟某某,钟某某又出售给他人用于提炼麻黄碱。参与人员均从中获利。

10.2011年4-10月间,石某通过李某某,李某某找到李某某借用湖南衡阳康馨医药公司资质,石某又找黄某联系王某借用湖北庆宇医药公司的资质,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制作假流向,公对公打款25万余元,从湖北庆宇医药公司购买西南药业公司生产的苯海拉明53件,卖给钟某某,钟某某又出售给他人用于提炼麻黄碱。参与人员均从中获利。

11.2011年7月份,石某联系黄某购买含麻药品,黄某联系王某使用湖北庆宇医药公司资质,石某又找李某某借用山东淄博山河医药公司资质,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制作假流向,从湖北庆宇公司购买西南药业公司生产的苯海拉明45件,卖给钟某某,钟某某又出售给他人用于提炼麻黄碱。参与人员均从中获利。

12.2011年5-6月间,石某通过黄某借用湖北宁康医药公司资质,又通过李某某找李某某借用湖南衡阳康馨医药公司资质,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制作假流向,从湖北宁康公司购买西南药业公司生产的苯海拉明45件,卖给钟某某,钟某某又出售给他人用于提炼麻黄碱。参与人员均从中获利。

13.2011年6、7月份左右,石某通过邬某某(另案处理)借用山西信成医药公司资质,又通过李某某找李某某借用湖南衡阳康馨医药公司资质,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制作假流向,从山西信成医药公司购买广西集琦药业集团生产的氯某他定150件,经由曲某某联系买家曾某某(另案处理),曾某某购入后又倒卖给他人,药品流入提炼麻黄碱的非法渠道。参与人员均从中获利。

14.2011年6、7月份左右,石某联系山西信成医药公司的邬某某,借用山西信成医药公司资质,又通过李某某借用山东淄博山河医药公司资质,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制作假流向,从山西信成医药公司购买广西集琦药业集团生产的氯某他定100件,经由黄某联系卖给俞某某,俞某某直接倒卖给他人,药品流入提炼麻黄碱的非法渠道。参与人员均从中获利。

15.2011年11月左右,石某、邬某某、黄某、李某某等人联系买卖含麻药品,由李某某通过李某某借用湖南大森林医药公司和湖南长沙九华医药公司的资质与山西信成医药公司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制作药品假流向,由黄某联系俞某某,俞某某又找到谢某某、曹某某等人共同出资向湖南大森林打款111.36万元,欲购买330件氯某他定,后这批药品没有发货,俞某某、谢某某、曹某某等人多次找石某索要该笔购药款,石某给谢某某、曹某某写下一张115万元的欠条。这次交易没有成功,购药款最终落入石某、李某某等人手中。

16.2011年12月份左右,石某联系俞某某以每瓶18元的价格在长春以现货方式卖给俞某某复方茶碱麻黄碱片9件(每件600瓶,每瓶100片),俞某某通过物流公司将药品发至厦门卖给他人,流入提炼麻黄碱的非法渠道。石某得款9.7万元,俞某某获利1.08万元。

17.2011年4月份,石某从姚某某(在逃)手中购买了8.3万瓶茶碱麻黄碱片(大茶、每瓶100片)后,由黄某联系俞某某,俞某某联系下家,买家以230余万元的价格在黑龙江省鹤岗市以现货交易的方式购买了此批含麻药品,药品最终流入提炼麻黄碱的非法渠道。石某、黄某、俞某某均从中获得暴利。

18.2012年4-5月份,石某通过曲某某联系贠某某找到尹建华(另案处理)借用陕西华远医药公司的资质,又通过黄某分别联系张焱某、刘某(均另案处理)借用湖北武汉人禾医药公司和湖南岳阳瑞致医药公司资质,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制作假流向,公对公打款20万元从武汉人禾公司购买了西南药业公司生产的苯海拉明50件,被石某卖给钟某某,钟某某又转卖他人用于提炼麻黄碱。向岳阳瑞致购买的50件苯海拉明,至案发时没有发货,交易未成功。购药款64万元被公安机关扣押。此两笔交易参与人员均从中获利。

19.2012年5-6月份,石某、李某某共同出资,以李某某向廖某某借用的湖南长沙达佳维康医药公司资质与重庆市壁山县桐君阁丰合医药公司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制作假流向,公对公打款31.05万元,准备买30件苯海拉明。未发货即案发,该款被公安机关扣押。

20.2012年3-5月份,石某、李某某联系吉林市玉顺堂医药公司购买含麻药品复方茶碱麻黄碱片(小茶),由李某某找李某某借用湖南大森林医药公司资质,石某联系邬某某、王某(另案处理)借用山西信成医药公司资质,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制作假流向,公对公从大森林往山西信成,再由山西信成往吉林玉顺堂打货款140余万元,从吉林市玉顺堂医药公司购买了500件约20万瓶复方茶碱麻黄碱片。其中的225件经由曲某某以230余万元的价格(每瓶26元)分两次卖给了曾某某(另案处理),剩余的药品被李某某卖给了苑总。药品均流入提炼麻黄碱的非法渠道。所有参与人员均从中获利。

21.2012年4-5月份,刘某帮助蔡某某(在逃)购买含麻药品,其看到曲某某在网上发布销售含麻药品的消息后,联系曲某某购买,曲某某通过石某,从长春市中和医药药材有限公司分二次购买出40箱双分伪麻胶囊,加价卖给刘某。刘某将药品通过配货站发给蔡某某所指定的地点和接收人。药品最终流入非法渠道,曲某某、刘某均从中获利。

22.2012年2-3月份,曲某某分两次在辽宁省沈阳市从殷某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了含麻药品消咳宁共计140件,同时联系俞某某购买该药品,俞某某联系俞某某(在逃)买入,曲某某、俞某某两次到沈阳市看货并付款后,第一批100件药品由曲某某、俞某某在河南省郑州市接货,俞某某按照俞某某的要求通过铁路快运发至福建漳州;第二批40件由石某和俞某某在河南省郑州中铁物流接货后,俞某某按照俞某某的要求直接通过该物流将药品发至福建厦门。最终药品流入提炼麻黄碱的非法渠道。参与人员均从中获利。

23.2012年初,石某通过李某某借用的湖南大森林医药公司和湖南长沙九华医药公司的资质从山西信成医药公司邬某某手中购买90件氯某他定(每件400盒,每盒12片,每片含麻0.12克),以每盒28元的价格卖给钟某某,钟某某又以每盒33元的价格转卖给曹某长(另案处理),曹某长加价卖给涂某某(在逃)用于提炼麻黄碱。参与人员均从中获取暴利。

24.2012年4-5月份,蒋某某联系谢某某要出售给他100件苯海拉明,谢某某联系上官某某、曹某某等人共同购买,因石某、李某某还欠谢某某、曹某某等人购药款,谢某某找到石某、李某某借用医药公司资质购买该批药品,石某遂通过邬某某借用山西信成医药公司资质,提供给谢某某,以山西信成医药公司资质与四川省营山科昱药业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制作假流向,公对公打款58万元(其中李某某垫付34万元,谢某某、上官某某共同出资24万元)购买了西南药业生产的苯海拉明100件,蒋某某以每瓶40余元的价格卖给谢某某,该笔交易蒋某某共获利138.4万元,谢某某按照事先约定每瓶给付石某17元好处费,共计81.6万元,扣除给付山西信成公司的10万元好处费,余款71.6万元石某用于偿还欠谢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购药款,后谢某某、曹某某给石某出具了一张还款102万元的收条。该批药品中的50件被谢某某、上官某某在营山直接以每瓶68元的价格出售给一蔡姓男子(在逃),另外50件由谢某某、上官某某、曹某某运回厦门在其租住的房屋内拆除包装后,30件卖给蔡南林,剩余20件由谢某某、上官某某、曹某某交由“天老”(在逃)提炼麻黄碱。

25.2012年4月份左右,湖北苑总(在逃)联系李某某做含麻药品生意,李某某通过李某某找万某某(另案处理)借用湖南大森林医药公司资质,与长春宝盈医药公司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制作假流向,分三次公对公打款共计237.6万元,从长春宝盈医药公司购买了吉林贝克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茶碱麻黄碱片(小茶)29.7万瓶(297件,每件1000瓶)。这批药其中的8万瓶,被李某某分两次卖给钟某某,第一次3万瓶,李某某以每瓶25.5元的价格售出;第二次5万瓶,以每瓶26.1元的价格售出。剩下的21.7万瓶让苑总提走,流入非法渠道。钟某某购入的8万瓶被其加价转卖他人或直接入股交由他人提炼麻黄碱。参与人员均从中获利。

26.2011年10月份开始,吴某某与汤某某联系购买含麻药品,汤某某找到内蒙古赤峰维康生化制药公司的销售员刘某(另案处理)要购买含麻药品,因汤某某无购买含麻药品的资质,刘某遂介绍汤某某找李某某为其提供医药公司资质,李某某通过万某某借用湖南大森林医药公司的资质,与内蒙古赤峰维康生化制药公司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制作假流向,自2011年12月至2012年5月间,由吴某某实际出资,从湖南大森林公司向赤峰维康生化公司分多次打款220余万元从内蒙古赤峰维康生化制药公司购买了946件复方妥英麻黄茶碱片(其中有900件是每件600瓶,46件是每件360瓶),吴某某每瓶额外给付李某某好处费1.5元,给付汤某某0.7元。李某某经由物流公司发给吴某某446件,卖给一个叫小涛的男子310余件,被公安机关扣押185件。吴某某得到的药品被其交由他人用于提炼麻黄碱。参与人员均从中获利。

27.2011年8月,俞某某联系蒋某某买卖含麻药品。俞某某与曹某某(在逃)通过其朋友廖东木(另案处理)联系到广西玉林市一家医药公司沈姓女子(名字不详),并通过该沈姓女子借用广西玉林一家医药公司的资质,蒋某某经吴某某(另案处理)介绍通过“宋总”(名字不详)借用贵州省贵阳市一家医药公司的资质,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制作假流向,从贵阳这家医药公司购买了50件苯海拉明(每件480瓶,每瓶100片)。该批药品经由曹某某卖给谢某某,谢某某转卖给蔡南林,最终流入提炼麻黄碱的非法渠道。参与人员均从中获得暴利。

28.2011年11月份左右,苟某某从重庆市西南药业集团一个叫“黄总”(名字不详)的人手中购得西南药业生产的苯海拉明4200瓶(合8.75件),药品发至云南省昆明市,由蒋某某联系俞某某将药品以每瓶48元的价格卖给了谢某某,谢某某找上官某某共同出资将药品买入后,交给“老黄”提炼麻黄碱后出售。蒋某某、俞某某、谢某某、上官某某均从中获得暴利。

29.2011年11月份,蒋某某、俞某某联系非法买卖含麻药品,蒋某某、苟某某经吴某某介绍联系到重庆医药綦江医药公司的业务员胡某(另案处理),借用重庆医药綦江医药有限公司资质,俞某某联系买家谢某某,以谢某某提供的四川绵阳平祥医药公司资质,与重庆医药綦江医药有限公司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制作假流向,由谢某某实际出资,公对公打款34万余元,于2012年2月份从綦江医药公司购出西南药业生产的苯海拉明40件,药品最后由曹某某以120余万元买入,找人提炼麻黄碱后出售。此笔交易,蒋某某、苟某某获利34万余元,俞某某获利19.2万元,谢某某获利8.8万元,曹某某获利28万元。

30.2012年2、3月份,曲某某在沈阳市以每盒12.5元的价格从殷某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了新康泰克胶囊50箱(每箱200盒),直接联系俞某某以每盒24元出售,俞某某联系俞某某(在逃)买入,药品最后流入提炼麻黄碱的非法渠道。参与人员均从中获利。

31.2012年3月份,俞某某、曲某某联系买卖含麻药品,先由俞某某联系蒋某某寻找货源,蒋某某经吴某某(另案处理)介绍联系到西南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瞿某(另案处理),通过瞿某借用四川科昱医药公司资质,曲某某通过贠某某借用陕西华远医药公司的资质,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制作假流向,公对公打款27.6万元,从四川省营山县科昱医药公司购买西南药业生产的苯海拉明50件,由曲某某转卖给曾某某,最终药品流入提炼麻黄碱的非法渠道。参与人员均获得暴利。其中蒋某某获利36.4万元;俞某某获利26.4万元;曲某某获利19.2万元;贠某某获利14.4万元。

32.2012年5月中旬,蒋某某、俞某某联系买卖含麻药品,蒋某某、苟某某经周建明(另案处理)、胡某(在逃)、唐某(另案处理)联系李某(另案处理)和黄某(另案处理),借用重庆桐君阁丰合医药公司的资质,蒋某某利用曲某某通过贠某某借用陕西华远医药公司的资质,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制作假流向,公对公打款67万元,从重庆桐君阁丰合医药公司购买西南药业生产的苯海拉明100件。由曲某某转卖给曾某某,最终药品流入提炼麻黄碱的非法渠道。参与人员均获得暴利。其中蒋某某获利48万元;俞某某获利45.8万元;曲某某获利45.8万余元;贠某某获利30余万元;苟某某获利18.2万元。

33.2012年4月末,曲某某、俞某某联系买卖含麻药品,曲某某通过贠某某借用陕西华远医药公司的资质,从俞某某通过俞某某(在逃)联系的重庆桐君阁医药批发公司购买了西南药业生产的苯海拉明50件。由曲某某转卖给曾某某,最终药品流入提炼麻黄碱的非法渠道。参与人员均获得暴利。其中曲某某获利29万元;俞某某获利18.7万元;贠某某获利21.6 万元。

34.2011年3、4月份,曲某某通过在互联网发帖联系上曾某某和殷某某,在辽宁省沈阳市从殷某某手中分三次以每盒12.5元的价格共计购买30箱(每箱200盒)新康泰克胶囊,之后以每盒25.5元的价格转卖给曾某某。药品被曾某某转卖他人用于提炼麻黄碱。曲某某从中获利。

35.2012年2月份,曲某某采取零星采购,积少成多的作案方式,从长春市各家药店内以每盒10元的价格购买2000盒新康泰克胶囊,每盒加价1元卖给刘某。刘某将药品交蔡某某运走,流入非法渠道。曲某某、刘某均从中获利。

36.2011年11月-2012年3月间,谢某某在湖南、山西等地药店以6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大约60瓶(每瓶1000粒)的含麻药品氯某他定。之后谢某某找上官某某入股3万元,药品由上官某某拉到长汀县找人提炼麻黄碱后贩卖,得款20.4万元,没有分给谢某某。

37.2011年11月份,汤某某在网上以每盒15元的价格购买2500盒新康泰克,之后以每盒16.5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吴某某,吴某某又以每盒20元的价格在福建省漳州市卖给一名姓谢的男子(外号城狗子,在逃),药品流入非法渠道。吴某某获利0.9万元,汤某某获利0.375万元。

38.2010年6月份,刘某未提供合法有效购买含麻药品手续在湖北天宁医药公司帮助蔡某某(在逃)以每盒药品1.7元的价格,购买800件氨氛伪麻那敏片,药品被蔡某某运走,流入非法渠道。刘某从中获利。

39.2011年5月,被告人刘某假借安徽华嘉医药有限公司的资质从湖北九康药业公司以每盒药品1.9元的价格,帮助蔡某某购买59件那敏伪麻胶囊,药品被蔡某某运走,流入非法渠道。刘某从中获利。

40.2011年4月份,刘某未提供合法有效购买含麻药品资质在湖北天宁医药公司帮助蔡某某(在逃)以每盒药品2.5元的价格,购买160件氨氛伪麻那敏片,药品被蔡某某运走,流入非法渠道。刘某从中获利。

41.2012年3月份,刘某假借山东一阳药业有限公司的资质从湖北九康药业公司以每盒药品1.9元的价格,帮助蔡某某购买48件那敏伪麻胶囊,药品被蔡某某运走,流入非法渠道。刘某从中获利。

42.2011年9-11月间,刘某假借长春金林药业公司资质及假冒他人身份帮助蔡某某(在逃)从西安交大药业公司以每盒1.9元的价格,先后三次共计购买240件氨氛伪麻那敏片(每件400盒),药品被蔡某某运走,最后流入非法渠道。刘某从中获利。

43.2012年3-5月间,汪某介绍黄某(另案处理)认识广西玉林玉通医药公司经理梁春泉,帮助黄某借用玉通公司资质分别与湖北武汉天晟医药公司、湖北武汉鑫鸿医药公司、湖北宁康医药公司、湖南长沙康恩特医药公司(汪某联系杨培军为黄某借用)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制作假流向,购买西南药业生产的苯海拉明276件,分别是武汉天晟公司100件、武汉鑫鸿公司50件、湖北宁康公司60件、长沙康恩特公司56件。药品被黄某转卖他人,最后流入提炼麻黄碱的非法渠道。汪某从中获利10余万元。

44.2012年4-5月,罗某某伙同涂某某等人在涂某某联系的福建省涂方镇溪源村涂宝英的养猪场内,两次帮助罗某某(在逃)提炼麻黄碱,共从罗某某所提供的100件消咳宁、46件苯海拉明中提炼出麻黄碱52公斤非法买卖。罗某某非法获利6万余元,涂某某非法获利0.7万余元。

45.2012年4月,罗某某伙同钟姓绰号“长谷子”的男子在福建漳州市购买了20件苯海拉明,由“长谷子”负责在长汀县一养猪场内用20件苯海拉明提炼了18公斤麻黄碱。罗某某非法获利近30万元。

另外,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还有:

一、多名被告人使用假名或绰号等虚假身份信息进行含麻药品的交易。如,石某假名“李刚、李本某”;蒋某某假名“马俊、马总、小马”;曲某某假名“王鑫”;贠某某假名“叶总、李金山”;汤某某假名“杨杰”;刘某假名“刘文静、杨硕”;苟某某假名“李艳”;上官某某绰号“大头”;曹某某假名“王世豪”、绰号“弱马”;谢某某绰号“西红柿”等。

二、在运输含麻药品的过程中,被告人收货和发货时采用虚假身份信息进行收发货物,在货物的外包装加套其他包装进行加盖和隐蔽。

三、被告人非法买卖的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名称、生产厂家、规格、含麻黄碱类物质含量等情况如下:

1.麻黄碱苯海拉明(简称苯海拉明),生产厂家: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规格及含量:每件480瓶,每瓶100片,每片含盐酸麻黄碱0.025g。

2.复方妥英麻黄茶碱片,生产厂家:内蒙古赤峰维康生化制药有限公司;规格及含量:规格一,每件600瓶,每瓶100片,每片含盐酸麻黄碱0.005g;规格二,每件360瓶,每瓶100片,每片含盐酸麻黄碱0.005g。

3.消咳宁片,生产厂家:内蒙古赤峰蒙欣药业有限公司;规格及含量:每件400盒,每盒48片(2板,每板24片),每片含盐酸麻黄碱0.01g。

4.新康泰克, 生产厂家:中美天津史克制药有限公司;规格及含量:每件200盒,每盒10粒,每粒含盐酸麻黄碱0.03g。

5.氯某他定伪麻黄碱缓释片(简称氯某他定),生产厂家:广西集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规格及含量:每件240盒,每盒12片,每片含硫酸伪麻黄碱0.12g。

6.复方茶碱麻黄碱片(小茶),(1)生产厂家:长春大政药业科技有限公司;规格及含量:每件400瓶,每瓶100片,每片含盐酸麻黄碱0.01g;(2)生产厂家:吉林省贝克药业有限公司;规格及含量:每件1000瓶,每瓶100片,每片含盐酸麻黄碱0.01g。

7.氨酚伪麻那敏片,(1)生产厂家:新疆银朵兰维药股份有限公司;规格及含量:每件400盒,每盒10片,每片含盐酸麻黄碱0.03g;(2)生产厂家:西安交大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规格及含量:每件400盒,每盒12片,每片含盐酸麻黄碱0.03g。

8.那敏伪麻胶囊,生产厂家:天津金虹胜利药业有限公司;规格及含量:每件500盒,每盒12粒,每粒含盐酸麻黄碱0.06g。

9.双分伪麻胶囊,生产厂家:海南新中正制药有限公司;规格及含量:每件200盒,每盒12粒,每粒含盐酸麻黄碱0.03g。

10.茶碱麻黄碱片(大茶),生产厂家不明,规格及含量:每瓶100片,每片含盐酸麻黄碱0.024g。

综上,被告人石某参与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25起,其中苯海拉明(每件480瓶,每瓶100片,每片含麻0.025克)共516320瓶,麻黄碱含量1290.8千克;氯某他定670件(其中有90件为每件400盒,其余为每件240盒。每盒12片,每片含麻0.12克),麻黄碱含量252.296千克;复方茶碱麻黄碱片509件(小茶,每件400瓶,每瓶100片,每片含麻0.01克),麻黄碱含量203.6千克;消咳宁40件(每件400盒,每盒48片,每片含麻0.01克),麻黄碱含量7.68千克;双分伪麻胶囊40件(每件200盒,每盒12粒,每粒含麻0.03克),麻黄碱含量2.88千克;茶碱麻黄碱片83000瓶(大茶,每瓶100片,每片含麻0.024克),麻黄碱含量199.2千克。石某涉案麻黄碱含量合计1956.456千克,其中未交易成功苯海拉明170件、氯某他定330件,麻黄碱含量318.04千克。

被告人李某某参与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17起,其中非法买卖苯海拉明429920瓶(每件480瓶,每瓶100片,每片含麻0.025克),麻黄碱含量1074.8千克;氯某他定580件(每件240盒,每盒12片,每片含麻0.12克),麻黄碱含量200.448千克;复方茶碱麻黄碱片49.7万瓶(每瓶100片,每片含麻0.01克),麻黄碱含量497千克。李某某涉案麻黄碱含量合计1772.248千克,其中未交易成功苯海拉明120件、氯某他定330件,麻黄碱含量258.048千克。

被告人俞某某参与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15起,其中苯海拉明568.75件(每件480瓶,每瓶100片,每片含麻0.025克),麻黄碱含量682.5千克;氯某他定片430件(每件240盒,每盒12片,每片含麻0.12克),麻黄碱含量148.608千克;消咳宁140件(每件400盒,每盒48片,每片含麻0.01克),麻黄碱含量26.88千克;新康泰克50件(每件200盒,每盒10粒,每粒含麻0.09克),麻黄碱含量9千克;复方茶碱麻黄碱片9件(小茶,每件600瓶,每瓶100片,每片0.01克),麻黄碱含量5.4千克;茶碱麻黄碱片83000瓶(大茶,每瓶100片,每片含麻0.024克),麻黄碱含量199.2千克。俞某某涉案麻黄碱含量合计1071.588千克,其中未交易成功苯海拉明90件、氯某他定330件,麻黄碱含量222.048千克。

被告人李某某参与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12起,其中氯某他定480件(每件240盒,每盒12片,每片含麻0.12克),麻黄碱含量165.888千克;苯海拉明436件(每件480瓶,每瓶100片,每片含麻0.025克),麻黄碱含量523.2千克;复方茶碱麻黄碱片497000瓶(小茶、每瓶100片,每片含麻0.01克),麻黄碱含量497千克;复方妥英麻黄茶碱片946件(其中有900件是每件600瓶;46件是每件360瓶,每瓶100片,每片含麻0.005克),麻黄碱含量278.28千克。李某某涉案麻黄碱含量合计1464.368千克,其中未交易成功苯海拉明120件、氯某他定330件,复方妥英麻黄茶碱片185件,麻黄碱含量313.548千克。

被告人蒋某某参与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8起,非法买卖苯海拉明618.75件(每件480瓶,每瓶100片,每片含麻0.025克),涉案麻黄碱含量合计742.5千克,其中未交易成功苯海拉明90件,麻黄碱含量108千克。

被告人曲某某参与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11起,其中非法买卖苯海拉明300件(每件480瓶,每瓶100片,每片含麻0.025克),麻黄碱含量360千克;氯某他定150件(每件240盒,每盒12片,每片含麻0.12克),麻黄碱含量51.84千克;新康泰克90件(每件200盒,每盒10粒,每粒含麻0.09克),麻黄碱含量16.2千克;消咳宁140件(每件400盒,每盒48片,每片含麻0.01克),麻黄碱含量26.88千克;双分伪麻胶囊40件(每件200盒,每盒12粒,每粒含麻0.03克),麻黄碱含量2.88千克;复方茶碱麻黄碱片225件(每件400瓶,每瓶100片,每片含麻0.01克),麻黄碱含量90千克。曲某某涉案麻黄碱含量合计 547.8千克,其中未交易成功苯海拉明50件,麻黄碱含量60千克。

被告人谢某某参与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6起,并参与提炼麻黄碱,其中非法买卖苯海拉明198.75件(每件480瓶,每瓶100片,每片含麻0.025克),麻黄碱含量238.5千克;氯某他定330件零60瓶(其中330件是每件240盒,每盒12片,每片含麻0.12克;60瓶是每瓶1000片,每片含麻0.12克),麻黄碱含量121.248千克。谢某某涉案麻黄碱含量合计359.748千克,其中330件氯某他定未交易成功,麻黄碱含量114.048千克。

被告人贠某某参与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4起,非法买卖麻黄碱苯海拉明300件(每件480瓶,每瓶100片,每片含麻0.025克),涉案麻黄碱含量合计360千克,其中50件苯海拉明未交易成功,麻黄碱含量60千克。

被告人曹某某参与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3起,并参与提炼麻黄碱获利,其中非法买卖氯某他定330件(每件240盒,每盒12片,每片含麻0.12克),麻黄碱含量114.048千克;麻黄碱苯海拉明120件(每件480瓶,每瓶100片,每片含麻0.025克),麻黄碱含量144千克。曹某某涉案麻黄碱含量合计258.048千克,其中氯某他定330件未交易成功,麻黄碱含量114.048千克。

被告人上官某某参与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3起,非法买卖苯海拉明共108.75件(每件480瓶,每瓶100片,每片含麻0.025克),麻黄碱含量130.5千克;氯某他定60瓶(每瓶1000片,每片含麻0.12克),麻黄碱含量7.2千克,并且参与提炼、贩卖麻黄碱12公斤。上官某某涉案麻黄碱含量137.7千克。

被告人罗某某2次参与从含麻药品中提炼麻黄碱52公斤获利,涉案麻黄碱含量84千克。

被告人涂某某2次参与从含麻药品中提炼麻黄碱52公斤获利,涉案麻黄碱含量84千克。

被告人吴某某参与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2起,非法买卖复方妥英麻黄茶碱片946件(其中900件规格是每件600瓶,每瓶100片,每片含麻0.005克;46件规格是每件360瓶,每瓶100片,每片含麻0.005克),麻黄碱含量278.28千克;新康泰克2500盒(每盒10粒,每粒含麻0.09克),麻黄碱含量2.25千克。吴某某涉案麻黄碱含量合计280.53千克,其中有500件复方妥英麻黄茶碱片未得到货,麻黄碱含量150千克。

被告人汤某某参与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2起,非法买卖复方妥英麻黄茶碱片946件(其中900件规格是每件600瓶,每瓶100片,每片含麻0.005克;46件规格是每件360瓶,每瓶100片,每片含麻0.005克),麻黄碱含量278.28千克;新康泰克2500盒(每盒10粒,每粒含麻0.09克),麻黄碱含量2.25千克。被告人汤某某涉案麻黄碱含量合计280.53千克,其中有500件复方妥英麻黄茶碱片未得到货,麻黄碱含量150千克。

被告人刘某参与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7起,其中非法买卖氨氛伪麻那敏片1200件(每件400盒,每盒12片,每片含麻0.03克),麻黄碱含量172.8千克;那敏伪麻胶囊107件(每件500盒,每盒12粒,每粒含麻0.06克),麻黄碱含量38.52千克;新康泰克2000盒(每盒10粒,每粒含麻0.09克),麻黄碱含量1.8千克;双分伪麻胶囊40件(每件200盒,每盒12粒,每粒含麻0.03克),麻黄碱含量2.88千克。被告人刘某涉案麻黄碱含量合计216千克。

被告人苟某某参与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3起,非法买卖麻黄碱苯海拉明共148.75件(每件480瓶,每瓶100片,每片含麻0.025克),涉案麻黄碱含量178.5千克。

被告人汪某为他人介绍、联系医药公司资质,帮助他人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苯海拉明276件(每件480瓶,每瓶100片,每片含麻0.025克),涉案麻黄碱含量合计331.2千克。

被告人王某提供医药公司资质,帮助他人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3起,非法买卖麻黄碱苯海拉明178件(每件480瓶,每瓶100片,每片含麻0.025克),涉案麻黄碱含量合计213.6千克。

被告人曹某某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苯海拉明40件(每件480瓶,每瓶100片,每片含麻0.025克),并参与提炼麻黄碱18公斤进行贩卖,涉案麻黄碱含量合计48千克。

被告人廖某某提供医药公司资质,帮助他人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3起,非法买卖麻黄碱苯海拉明300件(每件480瓶,每瓶100片,每片含麻0.025克),涉案麻黄碱含量360千克,其中未交易成功120件,麻黄碱含量144千克。

被告人罗某某参与提炼18公斤麻黄碱并进行贩卖。涉案麻黄碱含量24千克。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石某、李某某、李某某明知他人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制毒物品,为非法牟利,违反国家规定,多次、大量购买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销售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被告人俞某某、蒋某某、曲某某、苟某某、贠某某明知他人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制毒物品,为非法牟利,违反国家规定,多次、大量购买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销售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被告人吴某某、汤某某明知他人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制毒物品,为非法牟利,违反国家规定,大量购买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销售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被告人刘某明知他人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制毒物品,为非法牟利,违反国家规定,多次、大量购买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提供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被告人汪某、廖某某、王某明知他人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制毒物品,为非法牟利,为他人获取、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介绍、提供资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被告人谢某某、曹某某、上官某某或明知他人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制毒物品,为非法牟利,购买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销售给他人,或以加工、提炼制毒物品贩卖为目的购买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被告人罗某某、涂某某为非法牟利,为他人加工、提炼麻黄碱类制毒物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被告人曹某某、罗某某购买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后用于加工、提炼麻黄碱贩卖以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被告人石某、李某某、俞某某、李某某、蒋某某、曲某某、谢艳芳、贠某某、曹某某、上官某某、吴某某、汤某某、苟某某、刘某、汪某、廖某某、王某、罗某某、涂某某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数量大,依法应当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曹某某、罗某某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依法应当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被告人石某、李某某、俞某某、李某某、蒋某某、曲某某、贠某某、谢某某、曹某某、吴某某、汤某某、廖某某在非法买制毒物品犯罪过程中,部分犯罪未遂,对犯罪未遂部分,依法应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汪某、王某、廖某某、苟某某、刘某、汤某某在各自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具体犯罪情节,决定对被告人王某、廖某某减轻处罚,对汪某、苟某某、刘某、汤某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汪某、罗某某能够主动退缴赃款并主动缴纳罚金,被告人王某、汤某某、吴某某、廖某某、苟某某、刘某、曹某某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汪某、王某、廖某某、苟某某、吴某某、汤某某、刘某均具备缓刑的适用条件,决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原审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石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万元。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

三、被告人俞某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

四、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

五、被告人蒋某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

六、被告人曲某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

七、被告人谢某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八、被告人贠某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九、被告人曹某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十、被告人上官某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十一、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十二、被告人涂某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十三、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十四、被告人汤某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十五、被告人刘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十六、被告人苟某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十七、被告人汪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十八、被告人王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十九、被告人曹某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十、被告人廖某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十一、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十二、在案扣押的赃款、赃物及供犯罪所用的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李某某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李某某是从犯,原判决部分事实不清,量刑重。

俞某某上诉提出:部分事实不清,量刑重。

李某某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原判决部分事实不清,量刑重。

蒋某某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蒋某某系从犯,部分犯罪未遂,量刑重。

曲某某上诉提出:曲某某系从犯,原判决部分事实不清,量刑重。

谢某某上诉提出:原判决部分事实不清,量刑重。

贠某某上诉提出:原判决量刑重。

曹某某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原判决部分事实不清,量刑重。

上官某某上诉提出:原判决部分事实不清,量刑重。

罗某某上诉提出:原判决部分事实不清,量刑重。

涂某某上诉提出:原判决量刑重。

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建议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原审对上诉人李某某、俞某某、李某某、蒋某某、曲某某、贠某某以及原审被告人石某、吴某某、汤某某、刘某、苟某某、汪某、王某、曹某某、廖某某、罗某某的量刑适当,应予维持。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于案件事实所持异议均不成立,不予采纳。鉴于上诉人谢某某、曹某某、上官某某、罗某某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积极缴纳罚金,综合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以从轻处罚,对上诉人涂某某应认定为从犯,减轻处罚。原判决对谢某某、曹某某、上官某某、罗某某、涂某某量刑不当,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上诉人李某某、俞某某、李某某、蒋某某、曲某某、贠某某的上诉,维持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2013)东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的第一、二、三、四、五、六、八、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项,即被告人石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被告人俞某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被告人蒋某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被告人曲某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被告人贠某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被告人汤某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被告人刘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被告人苟某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被告人汪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王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被告人曹某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廖某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在案扣押的赃款、赃物及供犯罪所用的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二、维持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2013)东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的第七、九、十、十一、十二项对谢某某、曹某某、上官某某、罗某某、涂某某的定罪部分。

三、撤销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2013)东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的第七、九、十、十一、十二项对谢某某、曹某某、上官某某、罗某某、涂某某的量刑部分。

四、上诉人谢某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11日起至2015年6月10日止。附加刑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五、上诉人曹某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9日起至2015年6月8日止。附加刑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六、上诉人上官某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11日起至2015年6月10日止。附加刑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七、上诉人罗某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9日起至2015年6月8日止。附加刑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八、上诉人涂某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8日起至2014年6月7日止。附加刑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史 震

审 判 员  张 闯

代理审判员  李志华

二○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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