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辽刑重初字第5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海某,女,四川省隆昌县人,住北京市西城区。因涉嫌贪污罪于2012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林省辽源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青松、高文龙,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检察院以吉辽检刑诉字(2012)第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海某犯贪污罪,于2012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受理此案,并于2013年2月20日作出(2012)辽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海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海某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部分事实不清,以(2013)吉刑经终字第12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重新受理此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赵艳、代理检察员付海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海某及其辩护人张青松、高文龙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海某于2007年至2008年,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715.4561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06年,海某在担任公安部金盾影视文化中心副主任(以下简称金盾中心)期间,负责2007年公安部春节电视文艺晚会(以下简称公安部春晚)工作,为给公安部春晚拉赞助,找到时任北京市公安局装财处政委的陈某某。陈某某将意大利阿古斯特维斯特兰公司(以下简称阿古斯特公司)中国总代表霍某某介绍给海某。经海某与霍某某具体商谈,阿古斯特公司为2007年公安部春晚独家赞助800万元。2007年7月至8月,海某依据金盾中心制定的《2007年公安部春晚招商奖励办法》,通过北京东方耀华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耀华公司)将赞助提成款355.4561万元转到自己名下,据为已有。
二、2006年,海某在联系阿古斯特公司赞助事宜时,经陈某某介绍,认识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办公厅主任施某甲。海某与施某甲具体商谈了赞助事宜,应中石油要求,公安部政治部致函中石油,中石油同意赞助2007年公安部春晚800万元。后因其他原因,该笔赞助未能实际履行。2007年公安部春晚结束后,海某继续负责2008年公安部春晚工作。经公安部有关领导研究,决定重新启用中石油2007年公安部春晚赞助,由海某负责与中石油联系。海某与施某甲商谈后,应中石油要求,公安部政治部再次致函中石油,中石油向公安部2008年春晚赞助800万元。2008年3月,为感谢施某甲对2008年公安部春晚赞助的帮助,海某以文化用品的名义从金盾中心2008年公安部春晚赞助提成款中支出5.36万元,购买两幅《法界源流图》(千佛图),到货后发现体积过大,没送给施某甲;之后海某又支出8万元,购买宝齐莱手表一块,送给施某甲,被施某甲拒绝。海某将《法界源流图》和宝齐莱手表私自留下。
2008年3月至8月,海某依据金盾中心《2007年公安部春晚招商奖励办法》和《赞助活动和赞助收入管理暂行规定》,通过文津国际酒店(北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津酒店),将2008年春晚赞助提成款346.64万元转出,文津酒店扣除6%税费后,将325.8416万元转到海某名下。2009年7月,经国家审计署审计,认为该笔提成款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2009年12月,海某通过文津酒店将赞助提成款返还金盾中心。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被告人海某的犯罪事实,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认为被告人海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海某辩解,我主动向纪委办案人员交代了两笔提成款的经过,但对定性有异议,不是贪污;起诉书指控我贪污的两笔款项是按照政策给联系人提取的赞助奖励;我不是这两笔赞助的联系人,陈某某才是,跟这两个赞助单位商谈和办理赞助合作手续的确是我出面办的,但这是我的工作职责,我是晚会总制片人,围绕晚会的相关业务都需要跟我商量,由我负责落实,不能因为我去谈了具体业务,就认定我是这两笔赞助款的联系人。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⑴陈某某作为2007年、2008年公安部春晚赞助商阿古斯特公司、中石油的联系人,将自己应得的提成款715万余元转送给海某持有并支配,是基于双方的特殊关系,并非海某假借陈某某之名侵吞公款,海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⑵陈某某的庭前证言笔录内容与当庭播放的录像内容不一致、夏天身穿棉袄接受讯问;⑶申请陈某某出庭作证或由控、辩、审三方共同调取陈某某证言;⑷本案检察机关超额扣押财产,明显违反法律规定。辩护人当庭宣读了陈某某的调查笔录,用以证明陈某某是实际赞助联系人,应该得到提成奖励。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海某在任金盾中心副主任并负责2007年、2008年公安部春晚工作期间,为解决春晚经费不足问题,2006年3月10日,金盾中心制定了《2007年公安部春晚招商奖励办法》,鼓励本单位员工及社会人士参与招商活动,并对切实做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其中联系独家赞助或其他形式的经费支持,金额达到800万元的,奖励45%,同时特别强调指出,中心领导不享受奖励待遇,招商奖励资金按奖励标准由财务室全额划入中心主任基金,用于奖励员工、项目和投放公益事业。
为了能够拉到赞助,海某求助于陈某某(另案处理、时任北京市公安局装财处政委)。陈某某遂将阿古斯特公司中国总代表霍某某、中石油办公厅副主任施某甲分别介绍给海某。海某和霍某某联系并具体商谈了赞助事宜,2006年10月27日,阿古斯特公司与金盾中心签订协议,向公安部春晚独家赞助人民币800万元,扣除汇兑差额和手续费后,中心实际收到795.4561万元。2007年7月至8月份,海某为提取赞助提成款,采取签订虚假协议的方式,通过金盾中心将2007年公安部春晚赞助提成款355.4561万元转至东方耀华公司账下,再由东方耀华公司将该款转入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据为已有。
2006年海某在联系2007年公安部春晚赞助过程中,通过陈某某认识了中石油办公厅副主任施某甲。海某与施某甲具体商谈了赞助2007年公安部春晚的相关事宜。后公安部政治部应中石油要求,给中石油发了相关赞助事宜的函,中石油同意赞助2007年公安部春晚800万元。后该笔赞助事宜因其他原因未能实际履行。2007年公安部春晚结束后,2008年公安部春晚工作继续由海某负责。海某提出去年中石油赞助因故搁置,能否继续联系。后经领导研究,决定重新启用中石油2007年公安部春晚赞助,并由海某负责与中石油联系。经海某与施某甲商谈后,公安部政治部应中石油要求,再次致函中石油,中石油向公安部2008年春晚提供赞助款800万元。2008年3月,为感谢施某甲的帮助,海某以文化用品名义从金盾中心支出5.36万元,购买两幅《法界源流图》(千佛图),后因体积大而未送给施某甲;海某又以办公用品名义从单位支出8万元,购买宝齐莱手表一只,送给施某甲,施某甲未要。海某将《法界源流图》和宝齐莱手表私自留下,据为己有。
2008年3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海某比照金盾中心《2007年公安部春晚招商奖励办法》,将赞助提成款346.64万元分四次转入文津酒店账户,文津酒店在扣除6%税费后,将325.8416万元转到海某名下账户。2009年7月,该笔提成款经国家审计署审计,认为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本案案发前,2009年12月,海某通过文津酒店返还金盾中心赞助提成款327.5748万元。
综上,被告人海某贪污款物合计368.8161万元(2007年公安部春晚赞助提成款355.4561万元,以文化用品、办公用品名义支出13.36万元购买《法界源流图》两幅和宝齐莱手表一只)。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金盾中心出具的海某简历及任职职责说明、公安部任免通知、金盾中心党委会议纪要,关于中心领导成员分工的决定,证实海某于2005年12月调入金盾中心任副主任,直接介入2006年公安部春晚工作,2007年任公安部春晚总制片人,负责春晚的筹备、赞助等工作。2007年分管文化活动部、春晚办公室,2008年春晚担任总制片人负责策划、筹备、赞助等全面工作。2008年8月分管财务管理部、春晚办、广告发行部、并协管办公室。
2、书证2007年公安部春晚招商奖励办法,证实金盾中心鼓励本单位员工及社会人士参与招商活动,并对切实做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其中联系独家赞助或其他形式的经费支持,金额达到800万元的,奖励45%,不附带任何回报条件,无偿赞助款项的,一律按50%奖励,同时强调,个人提取资金需依法纳税并由本中心代扣,合作单位转账需扣除提成部分5.5%的营业税,并正式提供发票和单位账号;招商活动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招商者本人承担;中心领导不享受奖励待遇,招商奖励资金按奖励标准由财务室全额划入中心主任基金,用于奖励员工、项目和投放公益事业。
3、书证公安部春节电视文艺晚会合作方案、金盾中心与东方耀华公司委托协议,证实独家赞助商享有的回报条件等情况,以及金盾中心委托东方耀华公司依据招商方案募集赞助,赞助额达到800万元,提取45%作为协办经费。金盾中心签字人施某乙,东方耀华公司签字人肖某某。时间2006年9月19日。
4、书证金盾中心与阿古斯特公司公安部2007年春晚赞助协议:证实2006年10月27日金盾中心与阿古斯特公司就2007年公安部春晚赞助达成协议,由阿古斯特公司提供赞助800万元人民币。金盾中心签字人施某乙,阿古斯特公司签字人霍某某。
5、书证金盾中心记帐凭证、工商银行外汇会计凭证,证实阿古斯特公司于2007年1月26日转给金盾中心赞助款395.805940万元;同年2月13日转给金盾中心赞助款399.650171万元,即扣除汇兑差额和手续费后,中心实际收到795.4561万元。
6、书证金盾中心记帐凭证、报销单据封面、借款单、转账支票及存根,东方耀华公司发票,证实金盾中心以付2007年春晚协办费名义向东方耀华公司支付355.4561万元。
7、书证公安部致中石油《关于协助举办2007年公安部春晚的函》,公宣[2006]192号,内容摘要:贵公司长期以来一贯非常关心和支持公安工作,此次筹办2007年春节晚会,衷心希望能够继续得到贵公司的支持和合作。合作方式建议采取独家赞助为好。公安部政治部2006年4月30日。
8、书证中石油办公厅公共关系处文件签批单,证实公安部关于协助举办2007年公安部春晚的函于2006年5月16日呈报施某甲阅办。
9、书证中石油办公厅公共关系处文件呈批件,证实该处于2006年5月16日拟定《建议资助公安部举办2007年春晚的请示》,有关领导当日批示“公安部政治部多次来电话希望中石油给予支持”,“同意支持晚会的举办,不宣传企业,不参加活动,请施某甲同志负责”。
10、书证中石油办公厅致公安部政治部《关于独家赞助公安部举办2007年春节文艺晚会的回复函》:贵部《关于协助举办2007年公安部春晚的函》(公宣[2006]19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独家赞助800万元,用于举办2007年公安部春节电视文艺晚会。请贵部确定具体单位,就协议签订、款项支付等事宜与集团公司办公厅联系。2006年5月23日。
11、书证公安部政治部致中石油《公安部关于商请贵公司独家赞助款用于支持我部举办2008年春节文艺晚会的函》,公政治[2007]169号:我部致贵公司《关于协助举办2007年公安部春节电视文艺晚会的函》发出后,贵公司《关于独家赞助公安部举办2007年春节文艺晚会的回复函》已经收悉。贵公司……为公安部春节电视文艺晚会提供800万元独家赞助,我部深表敬意和感激。出于多方面考虑,我部决定将贵公司这笔独家赞助款用于2008年春节电视文艺晚会,并委派我部金盾影视文化中心与贵公司联系,商洽办理赞助款划拨手续的相关工作。时间2007年12月19日。
12、书证公安部2008年春节电视文艺晚会赞助协议,内容为:甲方中石油作为赞助单位同意向乙方金盾中心赞助人民币800万元,作为乙方承办公安部2008年春晚经费,并于2007年12月31日前将赞助款划至乙方账号。乙方金盾中心王某乙签名,时间2007年12月21日。
13、书证中石油出具的工商银行转账支票、金盾中心银行明细账、发票:证实中石油向金盾中心提供赞助800万元。
14、书证委托服务协议:甲方金盾中心委托乙方文津酒店募集赞助,其中乙方联系赞助单位,企业出资达到人民币800万元的,甲方扣除营业税后按照45%的比例给乙方提取服务费,招商活动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签字人施某乙,乙方签字人初某。时间2007年6月19日。
15、书证金盾中心明细账、记账凭证、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支票、借款单、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支票存根、文津酒店进账单、发票,证实金盾中心以付春晚承办费名义支付给文津酒店346.64万元。
16、书证文津酒店电子缴税付款凭证、记账凭证及明细分类账,证实文津酒店缴税情况及按6%收取“承办费”手续费情况。
17、郝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对文津酒店按6%收取“承办费”手续费情况进行了说明。
18、书证文津酒店记账凭证、借款单,证实“付员工基金”情况。
19、书证文津酒店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收款人海某,卡号9558880200000258797,时间2008年6月16日,客户签名郝某某。
20、书证海某工商银行9558880200000258797账户信息、工商银行汇款凭证、农业银行存取款凭条等:证实2007年7月23日、29日,张某甲、周某某、王某甲分别从工商银行给海某8797号账户汇款50万、150万、75万元。2007年8月8日,周某某通过农业银行给海某622848010191801413号账户汇款80.4561万元。东方耀华公司将金盾中心转到该公司的355.4561万元全部转给海某。海某工商银行8797账户查询明细显示,该卡2003年10月21日开户,至2007年7月23日,即收到赞助提成款前,该账户无大额资金往来,无基金和赎额出现,余额为2.1386万元。海某于2007年7月23日至2009年9月间,共将提成款存入该卡530多万元,自提成款存入后,海某开始用提成款买基金和个人理财,随着提成款不断存入,海某做基金和个人理财的数额也逐渐增加,从最初每次一万元开始,直到每次上百万元。
21、银行对账单、转账支票、记帐凭证、发票、领款单等,证实2008年3月20日、21日,金盾中心以文化用品名义向北京时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转账5.36万元、以办公用品名义向百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转账8万元,共13.36万元,用于购买《法界源流图》2幅及宝齐莱手表1只。
22、物证照片:宝齐莱手表一只,《法界源流图》(千佛图)两幅。
23、书证审计署审计文书送达回证,送达文书名称为《关于公安部金盾影视文化中心承办公安部春晚涉嫌国有资金流失和偷税问题的审计移送处理书》,受送达人公安部纪委,送达时间2009年9月18日,同年9月23日,领导批示请部纪委予以查处。
24、书证2009年9月11日审计署《关于公安部金盾影视文化中心承办公安部春晚涉嫌国有资金流失和偷税问题的审计移送处理书》,内容如下:审计署在检查工作中发现 2007年12月,中石油赞助2008年公安部春晚800万元,金盾影视将该款中的346.64万元返还给并无中介业务的文津酒店。经调查了解,中石油否认有任何第三方单位参与赞助事宜,联系赞助均由公安部政治部和中石油办公厅正式函件往来进行。
25、书证文津酒店明细分类账、记账凭证、现金存款凭证、工商银行客户存款对账单、现金存款凭条:证实海某返款给文津酒店326万元现金。
26、书证文津酒店记账凭证、中国银行转账支票存根,金盾中心记账凭证、收条,工商银行进帐单、电子缴税付款凭证:证实2009年12月2日,文津酒店扣除5.5%税款后,返给金盾中心共计327.5748万元。
27、证人施某乙(金盾中心总编、法定代表人)证言:证实海某是2007年公安部春晚总制片人,负责整个2007年春晚工作。公安部拨款一百万元作为春晚启动资金,资金缺口还差三四百万元。海某提出她联系了阿古斯特公司,独家赞助800万元。施某乙代表中心与阿古斯特公司签订协议。不清楚海某与该公司如何联系,如何拉来赞助。春晚结束后金盾中心根据《奖励办法》提成奖励,具体过程由海某办理。在承办公安部春晚过程中,2007年有阿古斯特公司赞助800万元,2008年中石油赞助800万元,此外还有一些小的赞助。赞助奖励按《招商奖励办法》给。阿古斯特公司和中石油的赞助款,具体是谁联系的不清楚,但都是海某办理的,问她联系人是谁,她不说。提奖励提成时,她通过东方耀华公司和文津酒店把钱转出。2008年3月,海某提出要给相关人员送礼需要费用,海某签过字以后,施某乙就签字了,没问具体买什么礼物,将礼物送给谁。
28、证人王某乙(金盾中心主任)证言:海某是2007年公安部春晚总制片人,负责春晚工作。不清楚是谁拉来的阿古斯特公司赞助。中心根据《招商奖励办法》付赞助提成款是海某具体办理的。之后海某继续担任2008年公安部春晚总制片人,负责整个春晚工作。2007年10月,海某提出中石油答应赞助2007年公安部春晚,但中心没要,是否可以联系中石油赞助2008年春晚。后经领导同意,由公安部政治部给中石油发函,中石油赞助2008年公安部春晚800万元。开始王某乙知道是海某联系的,后来签协议时,海某说联系人是文津酒店。春晚结束后,比照《招商奖励办法》提赞助提成,具体过程由海某办理。2009年审计署认为金盾中心给文津酒店的赞助提成涉嫌国有资产流失,要求退还。王某乙和施某乙多次找海某谈话,开始海某不同意退还,说已按协议给中间人了。2009年12月文津酒店将提成款退回。
29、证人马某某(金盾中心副主任)证言:海某是2007年公安部春晚总制片人,负责整个春晚工作。公安部给中心拨了100万元春晚启动资金,缺口比较大,为鼓励拉赞助并规范管理,中心制定了《招商奖励办法》,强调赞助提成款中心领导不享受。之后海某提出她已联系阿古斯特公司赞助2007年公安部春晚800万元。不清楚海某与阿古斯特公司如何联系,如何拉来的赞助。2007年春晚结束后,中心根据《招商奖励办法》提赞助提成,具体过程由海某办理。2008年春晚工作,海某仍是总制片人,负责整个春晚工作。2007年10月,海某提出中石油答应赞助2007年公安部春晚,但中心没要,可不可以联系中石油赞助2008年公安部春晚,后经领导同意,由公安部政治部给中石油发函,中石油赞助2008年公安部春晚800万元。是谁联系中石油赞助2008年公安部春晚的不清楚。2008年春晚结束后,中心比照《2007年招商奖励办法》提赞助提成,具体过程由海某办理。
30、证人霍某某(阿古斯特公司中国总代表)证言:证实2006年下半年,金盾中心的海某给霍某某打电话联系赞助2007年公安部春晚。接着陈某某打电话向霍某某介绍海某,问能否赞助2007年公安部春晚。霍某某向公司汇报后,公司同意赞助。之后海某多次直接找到霍某某,向其介绍公安部春晚及赞助政策,并推荐800万元的独家赞助,具体商谈了赞助2007年公安部春晚事宜。2006年10月,阿古斯特公司与金盾中心签订800万元独家赞助协议。2007年初,按海某提供的账号由总公司直接给中心转款。霍某某与海某商谈赞助2007年公安部春晚事宜时,陈某某除打电话介绍海某外,具体没有参与。
31、证人肖某某(东方耀华公司法定代表人)证言:不认识海某,未见过金盾中心与东方耀华公司的委托协议,名字不是自己签署的,协议内容也不清楚,自己的名字本是萧某某,身份证丢失补办时,误写成“肖某某”,在公司的签名都是萧某某。不清楚东方耀华公司为金盾中心开具的355万元发票是怎么回事。东方耀华公司财务由周某某管理。公司账目和公章都由权金城公司统一管理。
32、证人张某甲(时任权金城管理有限公司出纳)证言:2007年7月23日收款人海某,汇款人张某甲,金额50万元的银行凭证,是其在权金城公司当出纳期间,权金城总经理周某某给其50万元现金,让其到银行把钱存入海某账户。
33、证人王某甲(时任周某某司机)证言:2007年7月29日收款人海某,汇款人王某甲,金额75万元的银行凭证,是王某甲在权金城公司给总经理周某某开车时,周某某交给其一张银行卡,让其把75万元存入海某账户。
34、证人刘某(金盾中心办公室机要)证言:金盾中心2007年7月6日支出凭证和银行转账(支票)存根是刘某签字,但其不是经手人,当时刘某刚到金盾中心文化活动部工作,海某是其主管领导,让其签字,是什么费用不清楚,后来海某将发票交给其办理报账手续。
35、证人施某甲(时任中石油办公厅副主任)证言:2006年某日,陈某某打电话介绍说他朋友海某是金盾中心副主任,2007年公安部春晚总制片人,想让中石油赞助2007年公安部春晚。施某甲听说是给公安部赞助表示问题不大,但须向领导请示。在此期间,海某直接找到施某甲具体商谈赞助事宜,施某甲让海某给中石油出具相关赞助事宜的函,在公安部政治部给中石油出函的情况下,经施某甲向领导请示,中石油同意赞助2007年公安部春晚,但要求公安部给中石油再发一份有汇款单位、账户的函。后来公安部没再出函,此事就搁置了。与海某商谈赞助事宜时,陈某某没有参与。2007年某日,陈某某约施某甲吃饭,海某一起去的,吃饭过程中他俩说中石油赞助2007年公安部春晚没成,能不能赞助2008年公安部春晚。因去年中石油就有意向赞助公安部春晚,施某甲表示问题不大,并向领导请示,领导也同意赞助,要求公安部出相关赞助事宜的函,施某甲与海某多次具体商谈赞助事宜,后公安部政治部宣传局来函,最终中石油赞助2008年公安部春晚800万元。与海某商谈中石油赞助2008年公安部春晚事宜时,陈某某也没参与,他就是带着海某一起吃了饭,具体赞助事宜是施某甲与海某商谈的。中石油赞助2008年公安部春晚没有第三方参与。中石油赞助公安部春晚,是为了支持公安部,不是针对个人。2008年公安部春晚结束后,陈某某和海某请施某甲吃饭,海某说感谢施某甲帮她拉来中石油的赞助,送施某甲一只手表,施某甲没要。
36、证人张某乙(金盾中心办公室工作人员)证言:2008年3月20日,收款人北京伟创时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金额5.36万元,用途文化用品的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支票存根,相应领款单是张某乙签字,但支票存根和领款单上的内容不是张某乙填写。当时是金盾中心文化活动部的赵珊给张某乙一张领款单,说春晚办需要付出一笔费用,海某让张某乙签字,具体海某做什么用不清楚。
37、证人李某某(金盾中心春晚办制片人)证言:2008年3月,海某让李某某到中心财务开出转账支票送到文津酒店,酒店郝会计接收的。过一段时间,海某又多次安排李某某找郝会计一起到银行取钱,取回后直接交给海某。2009年5、6月份,审计署到中心审计时,海某又多次安排李某某给文津酒店送现金,李某某和郝会计一起将钱存入银行,将收条带回交给海某。2009年12月,海某让李某某找郝会计取支票,到酒店后,郝会计已将支票开好,签字取回后交到中心财务。5.36万元的银行转账支票存根和相应领款单内容是李某某填写的。支票是张某乙在李某某处领取的,但张某乙领取后给谁了,是否具体经办不清楚。5.36万元报销票据内容也是李某某填写的,报销单据是海某拿回发票后让其补签的报销单。不认识牛某。8万元支票存根和领款单内容也是李某某填写的,当时也是海某让填的领款单。支票是赵珊领取的,赵珊领取之后是否具体经办不清楚,但8万元报销单是赵珊拿回的。
38、证人牛某(时任北京伟创时代发展有限公司销售人员)证言:5.36万元发票是公司开给金盾中心的。2008年3月,牛某按照公司提供的地址到金盾中心去送了两幅千佛图(又称法界源流图)金箔画。金盾中心5.36万元报销票据是牛某给金盾中心送千佛图金箔画,领取支票时签的字。
39、证人张某丙(文津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海某同学)证言:金盾中心与文津酒店签订的委托协议是不真实的协议。2008年3月,海某说他们中心拉来一笔赞助,给联系人提成需要文津酒店走帐,张某丙安排公司财务人员与海某具体联系。期间海某草拟的委托协议,张某丙安排办公室主任初某在协议上签字。之后海某派人分四次将346.64万元打到文津酒店账上。到帐后海某又派人分多次取出现金总计325.8416万元。2009年5、6月份,海某说正在查文津酒店的赞助提成问题,要把钱再返回酒店,并派人分几次返还给酒店现金合计326万元。同年11月海某让张某丙将提成款返还金盾中心。张某丙安排财务人员扣除税费后退回金盾中心327.5748万元。文津酒店没给公安部2008年春晚拉赞助,签署拉赞助协议是因为海某说帮中心走账。帮海某走账时,知道这笔钱还要转出,为避免形成收入产生所得税,就将这笔钱计入预收账款。海某还说无法提供发票,酒店转款需要交税且需要票据平账,所以将346.64万元扣除6%的手续费后转出325.8416万元,因没有发票,为便于平账,所以入的是付员工基金的支出。海某退还326万元给文津酒店时,酒店入的是员工基金中的银行存款。
40、证人郝某某(时任文津酒店出纳)证言:文津酒店向金盾中心开具的四张发票是郝某某填开的。2008年3月,酒店财务部主管王某丙说金盾中心要在文津酒店存一笔钱,让郝某某帮忙办理。金盾中心李某某拿转账支票分四次在酒店总共存款346.64万元,郝某某按对方要求开发票。后又根据领导安排,每次扣6%税后,将总计325.2416万元交给李某某。2009年6月,王某丙又让配合金盾中心往酒店存钱,李某某分三次送来共326万元。2009年12月,王建平交给郝某某一张付款单,郝某某按付款单开具两张支票,与李某某到银行办转账手续。
41、证人王某丙(时任文津酒店财务经理)证言:2008年3月,张某丙说金盾中心要往文津酒店存笔钱,王某丙就安排出纳郝某某配合金盾中心的工作人员办理相关手续,不清楚金盾中心为什么要往文津酒店存钱。在金盾中心存钱的过程中,张某丙安排王某丙将金盾中心存入的钱款扣除6%手续费后,以现金形式取出交给金盾中心来取钱的人,王某丙安排郝某某具体办理。2009年6月,张某丙说金盾中心要往文津酒店存钱,王某丙安排郝某某予以配合办理。
42、证人初某(时任文津酒店办公室主任)证言:2008年3月,张某丙让初某配合金盾中心签署一份协议,之后金盾中心发来一份草拟的协议。经领导审批后,初某在协议上签字。不清楚为什么签署这份协议。
43、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2006年底,海某找到陈某某,说公安部春晚资金缺口大,而且中心有文件可以拉赞助,她是公安部2007年春晚总制片人,工作压力大。问陈某某能否帮她联系企业赞助公安部春晚。陈某某答应帮问问阿古斯特公司,并把该公司驻北京办事处负责人霍某某的电话号给了海某。之后陈某某给霍某某打电话,说公安部春晚需要赞助,你们公司能否考虑一下,如果行还可以打广告。霍某某表示要向总部请示。后来赞助的具体事宜她们就直接谈了,陈某某没有参与,但赞助一事商谈成了,阿古斯特公司赞助公安部春晚800万元人民币。拉赞助提成比例是多少,海某没有明确说,只说她们中心有奖励,但具体奖励多少,陈某某不清楚,也没在意,没想得赞助提成款。2007年春节后,海某说金盾中心需要一家第三方公司转赞助提成款,陈某某帮联系了周某某的公司,并把周某某的电话号给了海某。不清楚海某和周某某如何联系,如何走账。转完款后,海某也没说转多少提成款。海某说要给陈某某点好处,但没有明确表示要将赞助提成款给他。
在2006年帮海某联系霍某某的同时,陈某某把海某引荐给了中石油的施某甲,后来2007年公安部春晚是阿古斯特公司赞助的,不清楚中石油为什么没赞助,因为具体赞助事宜都是海某办理的。2007年下半年,海某让陈某某问施某甲,中石油能否赞助2008年公安部春晚。陈某某和海某约施某甲一起吃饭那天,施某甲喝醉了,只是大略的说了一下,没有具体商谈。第二天陈某某给施某甲打了电话,施某甲表示要向领导请示。陈某某让海某直接与施某甲联系。赞助具体事宜他们就直接谈了,陈某某没有参与。在帮助海某联系中石油施某甲时,陈某某就是介绍海某与施某甲认识,没有参与海某与施某甲商谈中石油赞助的过程。海某没说拉赞助提成的比例。不清楚海某单位关于对拉赞助提成是否有相关文件或规定。2008年3月,海某说她们中心需要一家第三方公司给走账,陈某某说今年再找周某某不太合适。不清楚后来海某如何转款。2008年春晚结束以后,海某说要请施某甲吃饭,吃完饭后,海某送表给施某甲,施某甲没要。
44、视听资料陈某某视频证言,主要证实内容:海某调金盾中心工作后,晚会资金有缺口,工作压力大,问我能不能帮她拉赞助,我给联系的阿古斯特公司,把霍某某电话给了海某,并跟霍某某打个招呼,打电话说公安部要求赞助,她说要请示总部,后来请示完了,霍某某他们和海某直接联系的,具体情况我不是特别清楚。结果阿古斯特公司赞助公安部春晚800万元人民币。我就是起到牵针引线的作用。海某说过有赞助提成,但我没具体问过。她们中心的文件我没看见过。帮拉赞助是因为海某在金盾中心工作,当时她想出成绩,但是晚会经费紧张,我帮她拉赞助不是为了得赞助提成款,主要是为了帮她工作。转款时海某跟我说需要一个第三方公司,这样我给联系的周某某。她好像跟我说过有提成款的内容。提成款多少我不知道,她跟我开玩笑说提成款给你,我说我不要。中石油赞助春晚也是公安部春晚需要拉赞助,我给联系的中石油,我跟施某甲说公安部需要赞助,你们能不能赞助。他说要跟领导请示,之后我就让海某跟他联系。具体谈条件,怎么赞助,什么数额、什么形式我没参与。海某好像说过给我钱的事儿,但是我没要。事后海某买手表要感谢施某甲,施某甲没要。
45、被告人海某供述与辩解:我是2007年公安部春晚总制片人,负责筹备春晚各项工作,公安部只拨100万元启动资金,缺口比较大,按照惯例需要拉赞助。在此期间中心研究制定了《2007年公安部春节晚会招商奖励办法》,要大家依据《奖励办法》拉赞助,强调赞助提成款中心领导不享受。2006年7、8月份,我让陈某某帮忙联系赞助单位。陈某某给了我霍某某电话,让我联系霍某某,我就给霍某某打电话介绍了赞助春晚相关事宜。霍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她请示领导以后,同意赞助2007年公安部春晚,要与我商谈具体细节。我就到她们公司与霍某某谈赞助相关事宜。我去阿古斯特公司两次,敲定了阿古斯特公司赞助800万元的事情,第三次就签约了。在此期间,我给霍某某看了中心关于赞助的文件,介绍关于赞助2007年公安部春晚的事宜,包括广告回馈、现场出席和颁奖等细节。2006年10月我按照阿古斯特公司的要求草拟了春晚赞助协议,2006年10月27日施某乙代表中心与阿古斯特公司签订协议。2007年初,按我提供的账号,阿古斯特总公司给我们中心转赞助款800万元。
2007年7月,我找到陈某某说可以办理提成了,但中心有规定转款不对个人,需要找一家第三方公司走账,陈某某让我与周某某直接联系。我与周某某电话沟通好以后,由我草拟了中心委托周某某的东方耀华公司募集公安部2007年春晚赞助的协议,中心将赞助提成款355.4561万元一次性打到东方耀华公司账上。钱到账后,周某某按我的要求,分四次将钱转到我的银行账户上。我将提成款转到我的账户上没有与陈某某商量,我打算转完款以后把钱提取出来交给他,所以到帐后我告诉陈某某钱到我账上了,并告诉他周某某贴的税。中心与东方耀华公司的协议是虚假的,签这份协议就是为了按照中心的要求帮联系人将提成款转出来。我草拟协议以后,让周某某公司签字、盖章,之后我报告中心领导,说要给联系人提赞助提成,这样由施某乙代表中心签的字,并把协议的时间倒签到2006年9月。中心领导知道这份协议是为了给联系人提赞助款。
2006年,陈某某让我去找阿古斯特公司霍某某时,我已经与陈某某一起与中石油办公厅主任施某甲见面商谈过。我在和阿古斯特公司谈2007年春晚赞助时,也与中石油洽谈赞助2007年春晚事宜。施某甲要求金盾中心让公安部政治部宣传局出函,之后中石油同意赞助2007年春晚800万元。后因其他原因此事便搁置了。2008年春晚我仍是总制片人,直到2007年10月,全中心没有拉到一笔赞助,经费缺口没有着落,我就让陈某某问施某甲,中石油答应赞助2007年春晚的钱还能不能给。之后我与陈某某和施某甲在一起吃饭,准备提春晚赞助的事情,因施某甲喝醉了,只是大略的说了一下,没具体谈。第二天陈某某打电话说他给施某甲打过电话了,施某甲请示领导同意了,之后我跟施某甲联系签协议和转款事宜,施某甲说中石油不要任何回馈,并强调中石油赞助2008年公安部春晚就是对公安工作的支持,要求金盾中心让公安部政治部宣传局去函,注明汇款单位和账号。2007年12月,中心与中石油签订协议,中石油将800万元人民币划入中心账户。我想给施某甲买礼物,看到法界源流图广告,就定了五幅,收到时发现体积太大,不适合送人,决定只留两幅。我告诉财务人员开具支票,交给了北京伟创时代文化发展公司的送货人。之后我在中心开具一张8万元的支票买了一块宝齐莱手表,在请施某甲吃饭时,我将表送给施某甲,施某甲没要。两幅图和这块表让我放在金桥公寓了。金桥公寓就我和陈某某有钥匙。
2008年3月,我说可以办理提成了,需要找一家公司走账。陈某某说不合适再找周某某。我找到同学张某丙帮忙转款。我草拟了中心委托文津酒店募集赞助的协议,对领导说要给联系人提赞助提成,施某乙代表中心签字,协议时间倒签到2007年6月。我安排李某某分四次将赞助提成346.64万元从中心打到文津酒店账上。钱到账后我又安排李某某将钱取回交给我,总计现金325.2416万元。中心领导王某乙问过我是否知道谁联系的赞助单位,我说不方便告诉。钱取回后一直在我手里,有的存在银行,有的在我家放着。后来,陈某某儿子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我取出500万元给他。陈某某坚持说是借用,后来他把这500万元还给了我。2009年审计署来审计时,认为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王某乙找我谈话让我把文津酒店的赞助提成款返还给中心。我告诉了陈某某,他取了300万元还给我。我自己又取了26万元。同年6月,我安排李某某分三次将326万元退回文津酒店,12月,文津酒店在扣除税费后将款退回中心。
46、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检察机关共计扣押海某现金及物品若干,其中包括起诉书指控的第一笔贪污事实所涉及的赃款355.4561万元,第二笔贪污事实涉及的赃款赃物手表1 只、金箔画2幅。
47、关于海某自首情节的说明:证实2011年9月,公安部纪委在办理海某涉嫌其他违纪案件中,海某主动交代了其在担任金盾影视文化中心副主任负责承办公安部春晚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的违法违纪问题。
以上证据,均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海某及辩护人对陈某某视频证言的意见。经查,该视频记载录制时间2012年6月8日,地点长白山区某市,总计时长8分07秒,画面显示陈某某身着土黄色疑似棉服,窗外有一株绿色阔叶植物。需要指出的是,六月初的东北山区,昼夜温差大,室内温度低,年过半百的陈某某在室内身着厚一些的衣服亦属正常。该视频证言与陈某某证言笔录证实内容并无实质矛盾。
关于海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由证人陈某某出庭作证,或由控、辩、审三方共同调取陈某某证言的申请。经查,申请控、辩、审三方共同调取证人证言,无法律依据,并且该证人是否出庭或重新调取证言不影响对本案事实的认定,故驳回被告人海某及其辩护人的申请。
关于海某提出的自己不是两笔赞助的联系人,跟赞助单位商谈和办理赞助手续是自己的工作职责,不能因为自己去谈了具体业务,就认定为赞助联系人的辩解意见。经查,海某作为金盾中心副主任,工作职责自然离不开联系春晚赞助。海某找陈某某帮忙拉赞助,陈某某仅起到引荐、介绍、打招呼的作用,拉赞助的具体事宜均由海某与赞助商详细洽谈和磋商,因此,应当认定海某为赞助联系人。海某的辩解实际上恰好反向说明了中心领导拉来赞助不能享受提成这一规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海某作为中心副主任,参与了2007年《招商奖励办法》的制定,按照《办法》规定,不是不允许中心领导拉赞助,只是强调拉来赞助,不能享受提成,提成款将转作单位的主任基金,即作为公款来使用。对此,海某是明知的。
关于海某及辩护人提出的陈某某是联系人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霍某某证实是海某给她打来电话联系赞助2007年公安部春晚,接着陈某某打电话向霍某某介绍海某,帮助海某联系赞助,之后霍某某与海某直接具体商谈赞助事宜,陈某某除打电话介绍海某外,具体没有参与。施某甲证实陈某某向其介绍海某,想让中石油赞助公安部春晚,具体商谈赞助事宜时,陈某某没有参与,也没有任何第三方单位参与,联系赞助均由公安部政治部和中石油办公厅正式函件往来进行。陈某某证实自己是在海某向其求助的情况下帮助海某联系了阿古斯特公司和中石油两家赞助商,知道有提成,但没在意,主要是为了帮助海某工作。陈某某在证言中证实他没有看过文件,不知道海某作为领导不能享受提成。因此,陈某某不是赞助联系人,只是帮海某拉赞助的人,处于被利用的地位,起到工具的作用。为确保提成款落到自己手里,海某在具体办理提成款时始终没有让陈某某参与其中。陈某某帮海某从阿古斯特公司拉来赞助之后,海某与东方耀华公司倒签虚假委托协议,安排本单位工作人员办理相关财务手续,并与东方耀华公司负责人联系,将奖励提成款直接转至自己名下,整个提取奖励提成款的过程均由海某掌控。如此运作的结果,所谓提成款只能被海某实际控制。海某的行为实为规避本单位有关规定。
关于海某提出的其主动向纪委办案人员交代了提成款的事实经过,但对定性有异议,认为不是贪污的辩解意见,经查,根据公安部纪委的说明,本案提成款的事实经过确系海某主动交代,其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海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海某犯贪污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海某辩解及其辩护人辩护所持的无罪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鉴于海某在审计署发现金盾中心赞助款涉嫌国有资产流失,移送公安部纪委查处,单位领导找其谈话要求退还后,已将2008年公安部春晚赞助提成款346.64万元退回本单位(扣除转款税费,实际退回327.5748万元),该笔款项可不以犯罪论处;提成款的事实过程系海某主动交代,是自首,且案发后赃款、赃物业已全部退回,综合其所犯罪行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海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5日起至2018年6月4日止)
二、对被告人海某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因未随案移送实物,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史 震
审 判 员 李 爽
代理审判员 孙继炎
二○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