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辽刑终字第50号
原公诉机关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东丰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集安市,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满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梅河口市,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杨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同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潘某,女,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崔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白山市,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付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东丰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曹某某、许某某、杨某、潘某、崔某某、付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14年5月23日作出(2014)辽西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曹某某、许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某某、许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曹某某、许某某要求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曹某某、许某某撤回上诉。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4)辽西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史 震
审 判 员 张 闯
代理审判员 李志华
二○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