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刑公初字第4号
被告人杨宝、曹金录、白某某犯抢劫、抢夺罪一案,经本院审理,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2014)西刑公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被告人杨宝羁押期限有误,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正文第一页5-7行:“2013年9月2日,被告人杨宝因犯抢劫罪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刑事拘留;”
现更正为:“2013年9月3日,被告人杨宝因犯抢劫罪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刑事拘留;”
原判决书正文第十三页22-24行:“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3年9月2日起至2017年5月1日止。”
现更正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3年9月3日起至2017年5月2日止。
本裁定与被补正的刑事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 霞
代理审判员 李 响
人民陪审员 王建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娄思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