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瞿某某故意毁财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5 02:38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东刑公初字第86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瞿某某,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赣榆县,现无固定住所。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1999年4月28日被通化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3年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14年4月11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经四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4月25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四东检刑诉字[2014]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瞿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剑、姜海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瞿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瞿某某于2014年4月1日19时许,在四平市铁东区某村,以剪断电线、破坏变压箱的方式盗窃某村农业灌溉井房内的电线,使灌溉水井停电,并造成变电箱、水泵等设施损坏。后被村民发现并报警。经鉴定,被毁坏物品价值人民币8 012元。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宋某某、张某丙、韩某某、王某某、盛某某的证言;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

户籍信息及电话查询记录、盗窃现场照片、查处经过、发票、证明、情况说明、损失统计表、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四平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瞿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采取掐断电线等破坏方式盗窃,造成财物损坏,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瞿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瞿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 2014年4月1日19时许,被告人瞿某某在四平市铁东区某村,以剪断电线、破坏变压箱的方式盗窃某村农业灌溉井房内的电线,使灌溉水井停电,并造成变电箱、水泵等设施损坏。后被村民发现并报警。经鉴定,被毁坏物品价值人民币8 012元。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发破案经过和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4月1日19时许,翟某某在四平市铁东区某村盗窃该屯井房内的电缆线被村民发现报警。铁东公安分局平东派出所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将正在盗窃的翟某某传唤到公安机关,该人对在该屯井房内盗窃的事实供认。

2、户籍信息及电话查询记录。证明:被告人翟某某的身份情况。

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明:通往房身村六社自然屯屯道交汇处一井房内,门上铁丝被剪断,地面见有被破坏的变压箱,电线被剪断,现场地面见有一把红色钳子。

4、盗窃现场照片。证明:被告人翟某某盗窃现场情况。

5、损失统计表。证明:因被告人翟某某将变电箱部位电线剪断,所造成的生产、生活损失情况。

6、证明。证明:2014年4月1日四平市铁东区某村机井房变电箱被破坏,造成设备维修及人工等费用共计人民币8 000元。

7、发票。证明:四平市铁东区城东乡房身村购买原水泵花6 717元。

8、情况说明。证明:四平市铁东区某村购买新水泵花5 800元。

9、损失统计表。证明:因被告人翟某某将变电箱部位电线剪断,所造成的生产、生活损失情况。

10、四平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经鉴定,被告人翟某某毁坏财物价值为8 012元。

11、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瞿某某因盗窃四平市铁东区某村井房内电缆线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即自2014年4月3日至2014年4月12日。

12、通化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明:瞿某某于1999年4月28日因犯破坏供用电信设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3年1月19日刑满释放。

13、证人张某甲证言:铁东区某村井房被盗,导致水泵被烧坏,烧坏的水泵购买时间是2010年11月1日。

14、证人张某乙证言:2014年4月1日晚7时30分许,张某乙去他哥家,他哥在房身村六屯更房那住,听他哥说停电了,二人便去井房,发现井房有人砸东西,二人就把井房门给堵住 。他哥报警,警察将人带走。

15、证人宋某某证言:2014年4月1日晚,其接到某村村长电话,翌日过来修井房水泵开关箱,经过检查发现水泵开关箱被砸坏,连接水泵的防水线被掐断,主电缆被掐断。

16、证人张某丙证言:2014年4月1日晚上8时左右,其听张某甲说泵房井的电线让人弄断,他到现场看到了泵房电线被弄断的情况。

17、证人韩某某证言:铁东区某村的井房电缆线被一个人偷了,并被屯长张某甲抓住。

18、证人王某某证言:2014年4月2日8时许,张某甲到他家,告诉他水井被小偷给破坏了。

19、证人盛某某证言:四平市铁东区某村的水泵被烧坏,此水泵是2010年11月1日换的,花了5 900元。

20、被告人瞿某某供述:2014年4月1日晚7点左右,其携带铁钳子、斧头、手电筒、丝袋作案工具,来到铁东区某村井房,用铁钳子将锁头两端的铁丝剪断进入井房,将变压箱两端的电线掐断并把变压箱从墙上拽下来,准备逃走时被赶来的警察抓获。

综上,经庭审质证、认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瞿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事实,有被告人瞿某某的供述,与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宋某某、张某丙、韩某某、王某某、盛某某的证言相吻合,且有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盗窃现场照片、损失统计表、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四平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佐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资认定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瞿某某以采取掐断电线等破坏手段盗窃,造成财物损坏,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和曾因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判处刑罚,有酌定从轻和从重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故意毁坏财物罪)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瞿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3日起至2015年4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宋红霞

审 判 员  孙 杰

人民陪审员  刘桂杰

二○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佳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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