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洮刑初字第146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2年12月13日生,汉族,吉林省洮南市人,高中文化,住洮南市。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6月3日被洮南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洮南市人民检察院以洮市检公诉刑诉[2014]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贪污罪,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洮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春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洮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利用村支部书记职务之便,在自己家有安全住房的情况下,于2012年年末,在洮南市住建局申报危房改造时,以位于自家安全住房东侧的土房作为申报危房的房屋,于2013年9月骗得国家危房改造专项补助资金人民币15750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年末,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洮南市向阳乡文化村支部书记期间,在申报国家危房改造时,利用职务之便,将自家不符合危房改造的房屋申报危房改造,骗得国家危房改造专项补助资金人民币15750元。2014年6月1日刘某某主动到洮南市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2014年8月29日洮南市人民检察院没收刘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57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全部供认,且有证人崔某某的证言,中共洮南市委办公室文件、洮南市人民政府文件,农村危房改造分户档案,洮南市向阳乡人民政府证明,洮南市人民检察院说明,洮南市人民检察院罚没款收据及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刘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具有法定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刘某某在案发后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经2014年9月26日审判委员会第18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孙 利
审判员 邢国光
审判员 林 雳
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裴春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