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通中刑执字第677号
罪犯张学全,男,1987年4月2日生,汉族,吉林省柳河县人,小学文化,现于吉林省梅河监狱服刑。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5日作出[2008]通中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学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刑期:自2007年12月15日起至2021年12月14日止)。该犯曾于2012年5月31日经本院减刑1年7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梅河监狱以罪犯张学全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表奖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获劳积1次、奖励3次。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罪犯张学全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学全准予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刑期自2007年12月15日起至2018年11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崔新江
代理审判员 肖 嫣
代理审判员 张丽晶
二0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庄黎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