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吴某某、党某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2016-07-15 02:30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辽刑初字第9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49年9月11日出生于吉林省东辽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所地:东辽县。因涉嫌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4年7月3日被东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由东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辩护人胡广武,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党某,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于吉林省东辽县,汉族,无文化,原系东辽县金洲乡新正村支部书记,住所地:东辽县。因涉嫌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4年7月3日被东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由东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金旭,吉林五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马立军,吉林五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某某、党某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辽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李 鹏

审 判 员  史海君

人民陪审员  蔡延清

二O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严舒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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