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立保、姜成武、孔令河、张广发、董振发重大责任事故、董光照、徐振勇玩忽职守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5 02:29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江刑初字第63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某甲,男,汉族,1961年11月17日出生于吉林省白山市,高中文化,白山市宏达煤矿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9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立君,吉林刘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姜某某,男,汉族,1968年5月9日出生于吉林省白山市,高中文化,白山市宏达煤矿矿长。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9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孔某某,男,汉族,1956年12月1日出生于吉林省白山市,初中文化,白山市宏达煤矿跟班井长兼安全员。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9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65年1月7日出生于吉林省白山市,高中文化,白山市宏达煤矿生产副矿长。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9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甲,男,汉族,1966年6月23日出生于吉林省舒兰市,中专文化,白山市宏达煤矿技术副矿长。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吉林省舒兰市。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9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乙,男,汉族,1977年9月2日出生于吉林省白山市,中专文化,江源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松树镇安监分局局长,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9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建华,吉林荆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某,男,汉族,1970年2月11日出生于吉林省白山市,高中文化,江源区松树镇人民政府副镇长,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9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江检公诉刑诉[2014]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甲、姜某某、孔某某、张某某、董某甲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董某乙、徐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5日、2014年11月5日、2014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亚威、代理检察员李欣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甲及其辩护人王立君、被告人姜某某、孔某某、张某某、董某甲、被告人董某乙及其辩护人孙建华、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4年4月末,被告人夏某甲、姜某某、张某某、董某甲等人经商议,由夏某甲决定,在宏达煤矿批准整改范围之外进行巷道维修、设备回收作业。2014年5月13日4时40分,宏达煤矿作业人员在+556m二层上山巷修工作面处理冒落岩石时,违章放糊炮,引爆巷道上部采空区瓦斯,造成4名矿工遇难的重大安全事故。

被告人夏某甲为宏达煤矿实际控制人。违规决策矿井在批准的整改范围之外组织巷道维修、回收设备等作业活动。

被告人姜某某为宏达煤矿矿长,矿井事故当班带班领导,负责矿井安全生产全面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违规组织矿井在批准的整改范围之外进行巷道维修、回收设备等作业活动,未履行矿长带班职责,对作业人员违规放炮失察。

被告人孔某某为宏达煤矿跟班井长,负责当班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对作业区域瓦斯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作业人员违章放炮失察。

被告人张某某为宏达煤矿副矿长,负责矿井生产管理工作,隐瞒违规整改作业区域,违规组织工人在批准整改范围之外进行巷道维修、回收设备等作业活动。

被告人董某甲为宏达煤矿副矿长,负责矿井技术和“一通三防”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作业区域可能导致与采空区联通的危险因素排除不足,没有采取针对性措施,违规组织工人在批准的整改范围之外进行巷道维修、回收设备等作业活动。

被告人董某乙为江源区松树镇安监分局局长,负责分局全面工作,对宏达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负有日常监管职责,宏达煤矿4名遇难矿工没有经过岗前培训,爆破工没有特种作业资格证,超整改规程作业,以及停产3个月以上的巷道使用临时密闭,负有监管失职责任。

被告人徐某某系江源区松树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期间,未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没有正确履行对辖区内矿井进行安全生产大排查和日常检查工作的职责,没有及时了解、掌握松树镇安监分局的工作情况。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1、被告人夏某甲、姜某某、孔某某、张某某、董某甲、董某乙、徐某某供述与辩解;2、证人夏某乙、王某某、袁某某、柴某某、杨某某、安某某、宋某某、刘某某、廉某某、翟某某、李某某证言;3、宏达煤矿“5.13”较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技术鉴定报告、抢险救援报告、现场勘察报告、吉煤安监事调发[2014]96号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宏达煤矿“5.13”较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批复、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孙某某自缢死亡调查情况报告、立成矿业有限公司立成矿业发[2013]2号文件、营业执照、立成矿业有限公司关于宏达煤矿实际投资情况的说明、白山宏达矿[2014]6号关于设立宏达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通知、主管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技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宏达煤矿证明、宏达煤矿停产整顿整改工作方案、白山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证明、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证明、江源区煤矿从业人员培训明细、江源安监发[2011]109号江源区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井巷道密闭管理的通知、赔偿协议、收据、组织机构代码证、江源政发[2013]43号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镇安监分局及重新调整镇煤矿安全监管权限的通知、江源安监党发[2013]6号江源区安监局关于成立安监分局及干部任命的通知、江源干任[2011]76号中共江源区委组织部关于徐某某同志任职的通知、松发[2011]33号中共江源区松树镇委关于调整镇委镇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松树镇党委会议记录、安监分局工作职责、宏达煤矿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处理决定书、松政发[2014]1号松树镇人民政府关于《松树镇2014年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及相关要求》的通知、松树镇2014年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及相关要求、白山政发[2010]7号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白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松政发[2014]7号松树镇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请示的批复、松树镇安监分局关于请求审批2014年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的请示及2014年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计划、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表等。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姜某某、孔某某、张某某、董某甲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张某某、董某甲系自首。被告人董某乙、徐某某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案件事实及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建议对夏某甲、姜某某判处缓刑,对孔某某、张某某、董某甲、董某乙、徐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夏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

其辩护人王立君的辩护观点是:夏某甲违规决策,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事故发生后,夏某甲积极主动向有关部门报案,并积极施救、接受处理,应认定为自首。建议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予以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姜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

被告人孔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

被告人董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

被告人董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

其辩护人孙建华的辩护观点是:作业人员的违章作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董某乙的责任相对较轻,建议对董某乙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

本院经审理查明:白山市宏达煤矿(以下简称“宏达煤矿”)隶属于白山市立成矿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夏某甲系宏达煤矿实际控制人,对该矿安全生产负有决策权;被告人姜某某系宏达煤矿矿长,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该矿安全生产负有全面领导职责;被告人孔某某系宏达煤矿跟班井长兼安全员,负责该矿安全生产工作,对作业人员、瓦斯制度执行及放炮情况负有安排组织实施职责;被告人张某某系宏达煤矿生产副矿长,负责该矿生产安全管理工作,负有参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制定、实施、监督和检查职责。被告人董某甲系宏达煤矿技术副矿长,负责该矿技术和“一通三防”管理工作,负有技术管理工作把关职责。被告人董某乙系白山市江源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松树镇安监分局(以下简称“松树镇安监分局”)局长,负责分局全面工作,负有对宏达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日常监管职责。被告人徐某某系江源区松树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松树镇安监分局负有属地管理职责。宏达煤矿隶属于白山市立成矿业有限公司,位于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松树镇境内,属私营企业。2014年4月4日,经白山市江源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江源区安监局”)审批,开始进行技术整改,整改时限至2014年6月10日。该煤矿+556m二层上山巷修工作面位于+556m运输巷,自+556—+577m壁式面开切眼以里约70米二层上山处为梯形木支护,2012年8月,在壁式面开切眼以里3米处用木段封闭,按规定停工超过3个月以上的巷道应使用砖石和水泥砌筑永久性密闭,2014年4月27日,木段密闭压塌,姜某某将情况向夏某甲汇报,夏某甲指示姜某某组织人员维修密闭内巷道、回收设备。该巷道不在江源区安监局批准整改范围。姜某某与张某某、董某甲商议后,于2014年4月末开始安排并带领矿工进行密闭内巷道作业。2014年5月12日,董某乙带领松树镇安监分局工作人员在对该矿进行检查时,未发现该矿使用未经岗前培训的矿工和爆破特种人员无特种资格证情况。姜某某、张某某安排在原木段密闭倒塌处重新垒起木段设置临时密闭,具体由董某甲实施,董某乙对不符合规定设置的临时密闭未作出任何处理。进而促使该矿成功隐瞒违规作业区域,逃避安全检查。2014年5月13日零点班,姜某某带班入井安排孔某某处理+556m二层上山巷修工作面,孔某某安排未经岗前培训的马某某、刘某甲、姚某某及无爆破特种资格证的刘某乙在+556m二层上山巷修工作面作业,孔某某来到+556m运输巷与宋某某、柴某某、安某某、杨某某拉底维修巷道。4时40分许,正在+556m二层上山巷修工作面作业的刘某乙在处理上方为采空区的冒落岩石时违规放糊炮,引爆采空区积聚的瓦斯,导致马某某、刘某甲、姚某某、刘某乙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45.87万元。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作业人员在处理+556m二层上山巷修面大块岩石时,违章放糊炮,引爆巷道上部采空区瓦斯。马宪贵(遇难)作为事故当班班长未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违章放炮,造成瓦斯爆炸,负有直接责任。刘某乙(遇难)作为爆破工,无特种作业资格证,违章放糊炮,造成瓦斯爆炸,负有直接责任。孙某某(自缢死亡)作为瓦斯检查员,未按规定检查瓦斯,未执行“一炮三检”及“三人联锁”放炮制,负有直接责任。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是(1)矿井未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不执行“一炮三检”及“三人连锁”放炮制。放炮时,瓦斯检查工未在现场检查瓦斯。(2)矿井技术管理不到位。对作业区域可能导致与采空区瓦斯连通危险因素排查不足,没有采取针对性措施,导致作业地点瓦斯超限。(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对作业区域瓦斯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部分从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上岗作业,当班井下爆破工无证上岗。(4)矿井违规组织作业。没有执行地方监管部门的整改指令,在批准整改范围外组织巷道维修、回收设备等作业活动。擅自采用打密闭、随时拆除等手段,隐瞒违规作业地点,逃避监管部门的检查。(5)地方安全监管部门日常检查时,对井下密闭管理检查不细致,松树镇人民政府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夏某甲作为违规组织作业的决策者,负有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系自首。姜某某作为违规组织作业的具体实施者,负有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系自首。孔某某作为事故当班跟班井长兼安全员,未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对作业人员违章放炮失察,负有重要责任。案发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系自首。张某某作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与研究违规整改作业,违规施工密闭隐瞒违规整改作业区域,逃避安全检查,负有重要责任。案发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系自首。董某甲作为技术管理人员参与研究违规整改作业,对作业区域可能导致与采空区瓦斯连通危险因素排查不足,违规施工密闭隐瞒违规整改作业区域,逃避安全检查,负有重要责任。案发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系自首。董某乙作为松树镇安监分局局长在履行对宏达煤矿日常安全监管时,不认真履行职责,对井下密闭管理检查不细致,对宏达煤矿违规整改作业、使用未经岗前培训矿工及爆破工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监管失察,负有重要责任。案发后,被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系自首。徐某某作为松树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分管安全工作,未认履行对松树镇安监分局属地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组织专门的安全生产大排查,未认真贯彻落实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文件,未专门开会部署、督促工作,未及时了解、掌握松树镇安监分局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情况,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案发后,被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系自首。事故发生后,宏达煤矿赔偿各遇难矿工家属85万元,支付给孙某某家属生活费(含丧葬费)2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宏达煤矿“5.13”较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技术鉴定报告、抢险救援报告、现场勘察报告,证实宏达煤矿隶属于白山市立成矿业有限公司,属私营企业。宏达煤矿位于白山市江源区松树镇境内。事故地点概况:事故发生在+556m二层上山巷修工作面,该工作面位于+556m运输巷,自+556—+577m壁式面开切眼以里约70米二层上山处,为梯形木支护。2012年8月,在壁式面开切眼以里3米处用木段封闭。2014年4月27日,木段密闭压塌,于2014年4月29日开始对密闭内巷道进行维修,准备回收设备,发生事故时已维修至+556m二层上山,工作面左上方有一大块岩石(为空区冒落)。违规整改情况:2014年4月4日,宏达煤矿向江源区安监局提出整改申请,2014年4月14日,江源区安监局同意宏达煤矿按照其制定的整改方案进行整改。2014年4月27日,+556—+577m壁式面开切眼里部木段密闭压塌后,矿长姜某某向宏达煤矿实际控制人夏某甲汇报,夏某甲指示姜某某组织人员维修密闭内巷道,回收设备。该巷道不在批准整改方案范围内。2014年5月12日,松树镇安监分局对该矿进行检查时,该矿在原木段密闭倒塌处重新垒起木段密闭,隐藏违规作业地点,瞒过安全检查。事故发生经过:2014年5月13日零点班,当班入井11人,矿长姜某某带班,跟班井长为孔某某,瓦斯检查工为孙某某。井下交接班后,姜某某安排孔某某处理+556m二层上山巷修工作面冒落岩石、给棚、出货、回收溜子,之后,姜某某到+577m回风道巡查。孔某某安排马某某(班长)、刘某乙、刘某甲、姚某某处理+556m二层上山巷修工作面冒落岩石,自己到+556m运输巷与宋某某(班长)、柴某某、安某某、杨某某拉底维修巷道。4时40分,在+556m运输巷拉底维修巷道作业的孔某某等5人突然被冲击波击倒,有浓烟涌出。事故造成刘某甲、马某某、姚某某、刘某乙死亡,安某某、杨某某、孔某某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45.87万元。事故直接原因分析:(1)瓦斯积聚原因。+556m二层上山巷修工作面左上方一大块岩石为空区冒落石,上方采空区瓦斯积聚。(2)爆炸火源认定。当班工人刘某乙(无爆破工特种作业资格证)违章放糊炮引爆瓦斯。事故直接原因:作业人员在处理+556m二层上山巷修面大块岩石时,违章放糊炮,引爆巷道上部采空区瓦斯,造成事故。事故间接原因:(1)矿井未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不执行“一炮三检”及“三人连锁”放炮制。放炮时,瓦斯检查工未在现场检查瓦斯。(2)矿井技术管理不到位。对作业区域可能导致与采空区瓦斯连通危险因素排查不足,没有采取针对性措施,导致作业地点瓦斯超限。(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对作业区域瓦斯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部分从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上岗作业,当班井下爆破工无证上岗。(4)矿井违规组织作业。没有执行地方监管部门的整改指令,在批准整改范围外组织巷道维修、回收设备等作业活动。擅自采用打密闭、随时拆除等手段,隐瞒违规作业地点,逃避监管部门的检查。(5)地方安全监管部门日常检查时,对井下密闭管理检查不细致,松树镇人民政府未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瓦斯爆炸事故,属责任事故。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1)马某某(班长),负责当班巷道维修工作,未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违章放炮,造成瓦斯爆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2)刘某乙,井下爆破工(无特种资格证),未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违章放糊炮,造成瓦斯爆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3)孙某某,瓦斯检查工,负责当班井下瓦斯检查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未按规定检查瓦斯,未执行“一炮三检”及“三人联锁”放炮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事故后,自缢身亡,不再追究责任。(4)夏某甲,白山市立成矿业有限公司生产副总经理,宏达煤矿实际控制人。违规决策矿井在批准的整改范围外组织巷道维修、回收设备等作业活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5)姜某某,矿长(事故当班带班领导),负责矿井安全生产全面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违规组织矿井在批准的整改范围外进行巷道维修、回收设备等作业活动。未履行矿长带班职责,对作业人员违章放炮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6)孔某某,跟班井长,负责当班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对作业区域瓦斯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作业人员违章放炮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7)董某甲,副矿长,负责矿井技术和“一通三防”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作业区域可能导致与采空区连通的危险因素排查不足,没有采取针对性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8)张某某,副矿长,负责矿井的生产管理工作。隐瞒违规整改作业区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9)董某乙,中共党员,松树镇安监分局局长,负责分局全面工作。在对宏达煤矿日常检查时,对井下密闭管理情况检查不细致,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10)徐某某,中共党员,松树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2、吉煤安监事调发[2014]96号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宏达煤矿“5.13”较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批复,证实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的分析、事故性质的认定以及有关责任人责任分析和处理建议。

3、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证实刘某甲、马某某、刘某乙、姚某某均为高温致呼吸道烧伤,局部地区缺氧,窒息死亡。孙某某吊颈自缢死亡。

4、孙某某自缢死亡调查情况报告,证实孙某某死亡排除他人加害,生前曾有多种自杀行为,未果后最终吊颈自缢死亡。

5、立成矿业有限公司立成矿业发[2013]2号文件,证实夏某甲于2013年10月19日被任命为立成矿业有限公司生产副经理。

6、营业执照,证实宏达煤矿属个人独资企业,位于白山市江源区松树镇。

7、立成矿业有限公司关于宏达煤矿实际投资情况的说明,证实立成矿业有限公司由夏某乙和夏某甲出资设立,法定代表人夏某乙。立成矿业有限公司下辖宏达煤矿、鑫达煤矿、恒达煤矿、顺达煤矿,其中宏达煤矿由夏某甲实际控制。

8、白山宏达矿[2014]6号关于设立宏达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通知,证实2014年3月20日,宏达煤矿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矿长姜某某负责全面工作,生产矿长张某某负责安全生产工作,技术矿长董某甲负责生产技术工作。

9、主管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技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证实主管矿长是矿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贯彻管生产必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等。技术矿长负责全矿的技术管理,参与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编制等。生产矿长按照管生产必须抓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参与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制定、实施、监督和检查等。

10、宏达煤矿证明,证实孔某某为宏达煤矿跟班井长,具体工作是带领本班次工人完成接班时矿领导下达的安全生产任务。

11、宏达煤矿停产整顿整改工作方案,证实宏达煤矿安全隐患排查领导组织机构由组长姜某某、副组长董某甲、成员张某某、李荣学、张玉奎组成,排查时间:2014年3月30日至3月31日,排查采掘安全隐患3项。排查领导机构人员职责包括:(1)组长负责组织领导全矿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治理工作,对重大隐患的整改治理直接负责;(2)副组长协助组长负责隐患整改治理,对一般隐患的整改措施进行审批,落实整改治理;(3)生产副矿长在所辖范围内负责整改治理;(4)技术副矿长负责所辖范围内通风、瓦斯、监测、监控方面安全隐患排查。2014年4月3日,姜某某作出整改承诺,宏达煤矿在整改期间,严格按照区安监局审批的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工作。立成矿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4日同意宏达煤矿整改方案,并于当日向松树镇安监分局申请。江源区安监局、松树镇安监分局于2014年4月14日同意宏达煤矿按整改方案整改。隐患整改内容:(1)主井筒+556m水平以下钢棚支架变形,整改时限2014年4月2日—6月10日;(2)+556m壁式面回风巷钢棚支架变形,整改时限2014年4月2日—5月5日;(3)+556m壁式面运输巷钢棚支架变形,整改时限2014年5月6日—6月10日。责任人张某某。

12、白山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证明、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证明、江源区煤矿从业人员培训明细,证实马某某、刘某乙、姚某某、刘某甲未参加培训。

13、江源安监发[2011]109号江源区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井巷道密闭管理的通知,证实2011年12月6日,江源区安监局要求各煤矿企业执行巷道密闭的要求。规定巷道停工时间超过3个月应设永久密闭,永久密闭应用砖石和水泥砌筑,临时密闭可用坑木头、黄泥或用木板抹灰封闭。煤矿总工程师(技术副矿长)必须把井下永久密闭和临时密闭纳入瓦斯检查范围,定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次数,并做好检查记录。拆除临时密闭和永久密闭时,煤矿总工程师(技术副矿长)负责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书面申请,说明拆除密闭的原因、目的等,报煤矿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组织拆除施工,并对拆除的密闭予以销号。

14、收据,证实宏达煤矿支付孙某某家属生活费(含丧葬费)25万元。

15、赔偿协议及收条,证实宏达煤矿赔偿马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姚某某家属各85万元。

16、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江源区安监局和松树镇人民政府机关情况。

17、江源政发[2013]43号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镇安监分局及重新调整镇煤矿安全监管权限的通知,证实2013年11月21日,江源区人民政府同意成立松树镇安监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松树镇辖区内煤矿安全监管权限包括宏达煤矿。松树镇安监分局要将属地安全监管工作与所在地政府进行对接,镇政府对安监分局进行日常管理,区安监局负责对安监分局业务工作领导。镇政府要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分析域内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18、江源安监党发[2013]6号江源区安监局关于成立安监分局及干部任命的通知,证实2013年11月5日,董某乙任松树镇安监分局局长。

19、江源干任[2011]76号中共江源区委组织部关于徐某某同志任职的通知,证实徐某某于2011年8月18日被提名为松树镇副镇长人选。

20、松发[2011]33号中共江源区松树镇委关于调整镇委镇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证实2011年8月31日,中共江源区松树镇委决定副镇长徐某某协助镇长分管工业等工作。

21、松树镇党委会议记录,证实2012年7月23日,门庆军主持松树镇党委会议,会议调整徐某某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方面门庆军与董某乙交代每月检查3遍,要求徐某某继续盯着。

22、安监分局工作职责,证实安监分局工作职责包括:(1)负责对所辖煤矿安全生产进行日常性的安全监管;(2)严格按照镇政府批准的《煤矿安全监管行政执法年度计划》编制《月监管检查计划》和《煤矿现场检查方案》对煤矿进行执法检查;(3)监督所辖煤矿严格落实和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有关规程、规范、标准,严格查处煤矿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违法行为;(4)监督所辖煤矿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5)监督所辖煤矿严格落实《防治煤矿瓦斯突出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切实做好所辖煤矿瓦斯防治工作;(6)监督所辖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执行情况和特殊工种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及新工人岗前培训情况。

23、宏达煤矿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处理决定书,证实2014年5月12日董某乙等人到宏达煤矿进行检查,未检查出事故地点隐患问题。

24、松政发[2014]1号松树镇人民政府关于《松树镇2014年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及相关要求》的通知、松树镇2014年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及相关要求,证实2014年松树镇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包括煤炭,各副职领导要本着管行业必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分管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文件、政策、法规和相关要求,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排查。特别是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要经常调度安监站的工作情况,督促参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25、白山政发[2010]7号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白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证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行政副职领导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制,对所分管的行业(领域)及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

26、松政发[2014]7号松树镇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请示的批复、松树镇安监分局关于请求审批2014年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的请示及2014年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计划,证实松树镇安监分局制定2014年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重点监督检查事项包括: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情况;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是否有边建设边生产违规行为;检查是否有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组织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煤矿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是否到位。监管矿井包括宏达煤矿,宏达煤矿属一般矿井,监管人员包括董某乙,每年监管8次。松树镇安监分局将工作计划向松树镇人民政府请示,松树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3月10日同意批复。

27、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实董某乙、徐某某玩忽职守一案,于2014年7月1日由江源区人民检察院自侦发现,经初查,案件成立,于2014年7月8日立案侦查。经电话通知,董某乙、徐某某到案接受调查。夏某甲、姜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一案,由江源区公安局于2014年5月14日立案侦查,2014年5月15日公安机关让夏某乙电话通知夏某甲、姜某某到案接受调查,夏某甲、姜某某遂于当日自行到案,江源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与董某乙、徐某某玩忽职守案并案侦查。江源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9月1日对孔某某、张某某、董某甲补充立案侦查,孔某某、张某某、董某甲于2014年9月3日到江源区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

28、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夏某甲、姜某某、孔某某、张某某、董某甲、董某乙、徐某某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9、证人夏某乙证言,证实我是立成矿业有限公司的董事长。2014年3月,立成矿业有限公司资源整合组建集团公司,公司下辖宏达煤矿、顺达煤矿、鑫达煤矿、恒达煤矿,其中宏达煤矿是整合技改矿井,处于整改阶段,整改期限从2014年4月14日至6月30日,主要是通风、排水、供水、壁式面整改,并且制定了方案,安监局同意审批了。2014年5月13日,事故当时下井11人,死亡4人,上吊了1人。

30、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我在宏达煤矿负责矿灯发放工作。2014年5月13日零点班我发放了11台矿灯,领取人分别是姜某某、孙某某、孔某某、宋某某、姚某某、刘某乙、杨某某、刘某甲、柴某某、马某某、安某某。

31、证人袁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5月12日晚上11时30分许,我接班后检查了瓦斯监控数据和人员定位情况,没有异常。凌晨4时许,瓦斯监控中心来电话说瓦斯超限报警了,问我怎么回事。我看监控显示+556m报警,我也没看具体数值就给注销了然后重新启动,等启动后看不到报警。这时有个路过的人说主扇冒烟了,然后我就给井下+556m打电话,但没人接,我又给井下变电所打电话,孙某某接电话后,我告诉他主扇冒烟了,让他去看看怎么回事,过了大约十分钟,孙某某回电话说他走到一半就进不去了,烟太大,里面肯定响了,我告诉他到避难洞室躲一下。这时井下的孔某某他们升井了,都弄的黝黑,我也分不清是谁,孔某某对我说响了,井下那4个人完了,让我通知生产矿长。于是我给生产矿长张某某打电话,汇报井下出事故了。

32、证人柴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8月我到宏达煤矿从事巷道工作。2014年5月13日零时许,姜某某与孔某某带领我们入井,孔某某安排我与宋某某、杨某某、安某某在+556m水平局扇附近拉底维修巷道,马某某、刘某乙、刘某甲、姚某某到+556m大巷以里作业,具体做什么我不清楚,孔某某兼职安全员。大约4时30分许我感到一阵大风吹过,我和宋某某被吹倒在地,风筒布被吹断,有浓烟涌出,里面有喊叫声,我发现杨某某腿部受伤,我和宋某某、杨某某、安某某、孔某某、姜某某坐矿车升至地面。当班井下我一直没见过瓦检员。+556m壁式面以里曾有一处密闭,我不清楚何时拆除了。

33、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我在宏达煤矿干零活,没有经过培训,我上零点班,班长是宋某某。2014年5月13日零时许,我与安某某、宋某某、还有一个姓柴的人到井下工作面,具体位置我不知道。我推煤、装溜子,其他人干什么活我不知道。早上我突然被一股冲击波打倒。我们班瓦斯监测员是谁以及是否监测瓦斯我不知道。

34、证人安某某证言,证实我在宏达煤矿工作,没有经过培训,我上零点班,班长是宋某某。2014年5月13日零时许,我与杨某某、宋某某、还有一个人(不知名)到井下工作面,我不知道具体位置,我负责干零活,其他人员干什么我不知道。早上4时许,我突然被一股冲击波打倒。我们班瓦斯检测员是谁以及是否检测瓦斯我不知道。

35、证人宋某某证言,证实我在宏达煤矿工作,从事巷修工作,我是带班班长。2014年5月13日我上零点班,在姜某某和孔某某带领下共10人下井,另外瓦检员孙某某是单独下井的。我与杨某某、柴某某、安某某在+556m水平拉底维修巷道,孔某某、姜某某带领4人到+556m大巷里面作业。大约4时许,一阵风吹过,我听见杨某某惨叫,发现杨某某腿部受伤,巷道里有烟。事故工作面做什么工作以及是否放炮我不知道。

36、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9月我被聘任到松树镇安监分局任监管员,董某乙是分局局长,由董某乙带领我们工作人员对松树镇辖区内的煤矿进行安全生产监管检查。松树镇安监分局是双重管理单位,业务指导由江源区安监局负责,松树镇政府进行属地管理,松树镇政府副镇长徐某某负责分管松树镇安监分局。徐某某没有开会安排过松树镇安监分局针对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方面的工作,没有带领松树镇安监分局到煤矿进行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没有调度过松树镇安监分局对煤矿安全监管方面的工作,没有组织过松树镇安监分局进行安全生产大排查,没有开会带领松树镇安监分局学习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文件指示精神。松树镇辖区内煤矿的工作人员岗前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是否按照规程整改施工、密闭是否符合规定都在松树镇安监分局监督检查范围内。2014年5月12日,松树镇安监分局对宏达煤矿进行检查时未发现工人没有经过岗前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无资格证、超规程整改、临时密闭代替永久密闭情况。

37、证人廉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9月我被聘任到松树镇安监分局任监管员,董某乙是分局局长,分局负责对松树镇辖区内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管,由董某乙安排具体工作。松树镇安监分局是双重管理单位,业务指导由江源区安监局负责,松树镇政府进行属地管理,松树镇政府副镇长徐某某负责分管松树镇安监分局。徐某某没有开会安排过松树镇安监分局针对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方面工作,没有带领松树镇安监分局到煤矿进行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没有调度过松树镇安监分局对煤矿安全监管方面的工作,没有组织过松树镇安监分局进行安全生产大排查,没有开会带领松树镇安监分局学习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文件指示精神。松树镇辖区内煤矿的工作人员岗前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是否按照规程整改施工、密闭是否符合规定都在松树镇安监分局监督检查范围内。2014年5月12日,松树镇安监分局对宏达煤矿进行检查时未发现工人没有经过岗前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无资格证、超规程整改、临时密闭代替永久密闭情况。

38、证人翟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8月我担任江源区安监局煤矿安全监察大队队长,监察大队对松树镇安监分局有业务指导职责,每年对松树镇安监分局业务指导检查两次。松树镇安监分局按照检查计划对松树镇辖区内的煤矿安全生产进行日常监管,松树镇安监分局是江源区安监局和松树镇政府双重领导单位。

39、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8月我担任江源区安监局副局长,分管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对各镇街安监分局的业务指导,松树镇政府负责对松树镇安监分局行政管理。松树镇安监分局负责松树镇辖区内地方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针对宏达煤矿使用未进行岗前培训的矿工、死亡的爆破工无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超规程整改、用临时木质密闭代替砖石水泥永久密闭情况,松树镇安监分局是否发现我不清楚,没向我汇报过。

40、被告人夏某甲供述与辩解,证实我是宏达煤矿的投资人,姜某某是矿长,张某某是生产矿长,董某甲是技术矿长。宏达煤矿井下有重大和疑难情况矿长姜某某需要向我请示,正常情况下我不参与矿井的日常管理。事故发生地点是宏达煤矿+556m二层上山作业面,不在审批的整改范围内。+556m巷道是2013年打的,原准备布置壁式工作面,当时为了验收,在这布置壁式面工作量大,就将该巷道关闭了,在外侧布置了一个小壁式面,但外侧布置的工作面在复采区,条件差,今后需正规采煤非常困难。2014年4月27日,姜某某向我汇报称+556m壁式工作面木垛密闭倒了,我决定让姜某某和矿领导班子开会,制定措施,恢复通风,翻修巷道。正常应该经安检部门批准,但实际上没有汇报。事故前我去过一次+556m二层上山工作面,工作面作业使用火工品翻修、扩面。宏达煤矿绝大部分爆破员经过培训并取得资质,个别的没有培训。此次事故死亡4人,1名瓦检员上吊死亡。我认为翻修作业时有空顶,积聚瓦斯,放炮时没有使用炮泥,放炮前瓦检员没有检查瓦斯,导致事故发生,我负领导责任。

41、被告人姜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我是宏达煤矿矿长,夏某甲是实际管理决策人,宏达煤矿的日常管理工作需向夏某甲请示汇报。2014年4月27日零点班我跟班,+556m壁式面以里的密闭垮塌了,我与张某某、董某甲、谭某某商量后将这一情况向夏某甲汇报,夏某甲指示到里面回收电机设备、支护材料、煤炭。2014年5月12日晚上11时30分许,我与张某某交接班后,我先领着瓦斯检测员孙某某,安全员孔某某及刘某乙班的4个人到+556m开切眼掌子面安排回收溜子,组织工人干了一个多小时,然后我到+556m运输巷安排宋某某班的4个人刹帮、清理水沟、处理顺槽,我在这个工作面停留了一个多小时。然后我顺着绞车道来到+462m变电所,随后我又来到+556m运输巷,我正准备往回返的时候听到一声巨响,我顺着+556m运输巷往响声的方向跑,看见巷道里都是烟。事故造成刘某乙、刘某甲、姚某某、马某某死亡。事故当班我只安排清理冒货,没安排放炮出煤,也没有放炮员,平时刘某乙放炮,是孔某某安排的。我认为事故的发生是放糊炮引爆瓦斯造成的,因为工作面虽然有电煤钻,但没有钻杆,不可能打眼,只能放糊炮。我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42、被告人孔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事故区域在+556m二层上山位置。事故当天井下有我、刘某甲、马某某、姚某某、刘某乙、安某某、杨某某、宋某某、柴某某,姜某某和瓦斯员孙某某提前入的井。我安排刘某甲、马某某、姚某某、刘某乙到+556m二层上山工作面翻修,安某某、杨某某、宋某某、柴某某到+556m运输巷拉底维修。大约干了两个多小时,我听到轰隆一声,然后就晕过去了,等我醒来发现周围漆黑,我找到杨某某和安某某之后一起跑到+556m车场,上了矿车我又晕过去了,我醒过来就在医院了。平时刘某乙负责放炮,刘某乙是否有放炮员资格证我不清楚,刘某乙说他会放炮所以我就安排他放炮,但是事故当班我没安排他放炮。

4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我从2009年3月开始担任宏达煤矿生产副矿长,负责井下生产管理、掘进、采煤、巷道维修等安全生产工作。2014年4月27日零点班姜某某发现+556m壁式面以里的密闭垮塌,向夏某甲汇报后,夏某甲指示我召开矿领导班子会,研究制定翻修措施,到里面回收机电设备及煤炭。我与姜某某、董某甲、谭某某商量后,于2014年4月29日开始安排人员在+556m壁式面以里的巷道维修和回收作业,至事故发生时已恢复到+556m二层上山作业面。2014年5月2日夏某甲来宏达煤矿我陪同他到这个作业面看过,当时才翻了12米巷左右。宏达煤矿是资源整合矿井,+556m二层上山(“5.13”事故发生点)不在整改方案范围内。事故发生的时候遇难矿工在事故点维修巷道、撤溜子、回收设备,按照批复的整改计划宏达煤矿是不允许进行这些作业的。2014年5月12日,松树镇安监分局董某乙等人到宏达煤矿检查时没发现+556m密闭打开超整改规程作业情况,因为之前董某乙电话通知要到宏达煤矿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我通知董某甲把+556m临时密闭又给垛上了,为了应付检查,我们还把+556m运输巷里风机停了,把风筒断开了。正常应该打永久密闭,安监分局走了之后,密闭又被拆开了。我在事故当班的前一个班对事故地点进行翻修,之前董某甲也曾对事故地点进行过翻修。

44、被告人董某甲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3月我到宏达煤矿担任技术副矿长,主要负责技术,协助矿长分管“一通三防”工作。宏达煤矿2014年4月开始整改,整改范围包括维修+556m运输巷、+577m回风巷、+556m以下绞车道。+556m二层上山(“5.13”事故发生区域)不在整改方案内。2014年4月27日早上姜某某让我去宏达煤矿开会,会上姜某某说他零点班发现+556m壁式面以里的密闭垮塌了,并向夏某甲请示了,夏某甲让召开矿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制定翻修安全措施,到里面回收溜子、机电设备、支护材料和煤炭。于是我和姜某某、张某某、谭某某商量决定维修+556m壁式面以里巷道。于2014年4月29日开始安排人员在+556m壁式面以里的巷道作业。+556m二层上山作业面是我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但不完善,未规定何种情况可以放炮、炮眼参数以及放炮距离等细致的措施。我协助矿长姜某某分管瓦斯员和放炮员,当班的班组没有放炮员,因为当班人员之中没有具备放炮资格人员,具体谁放炮我不清楚,这些事情都由带班井长具体安排。事故发生的原因我认为是工人放炮的时候没有使用炮泥,产生火花引爆了瓦斯。2014年5月12日松树镇安监分局到宏达煤矿检查安全生产,为应付检查,张某某安排我把+556m运输巷临时密闭先用原来的木块垛上,还把+556m运输巷里风机停了,把风筒断开。我用木头垛的临时密闭与永久密闭区别明显,能够看出来。松树镇安监分局工作人员的检查没有发现宏达煤矿把+556m运输巷道临时密闭打开到里面作业的情况。

45、被告人董某乙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9月我开始担任松树镇安监分局局长,负责分局全面工作。松树镇安监分局负责松树镇辖区内的煤矿安全生产日常性监管,宏达煤矿在监管辖区内。煤矿工人上岗前是否进行岗前培训以及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都在松树镇安监分局监督检查范围内。针对事故4名遇难者没有经过岗前培训、爆破工没有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事故位置超规程作业情况,是我工作中存在疏忽和漏洞。在2014年5月12日检查时也发现了+556m大巷使用临时密闭,未按照相关规定打永久密闭,我没有严格按照文件指示精神贯彻执行,我失职。松树镇安监分局是双重管理单位,业务归江源区安监局管理,属地管理归松树镇政府。松树镇政府副镇长徐某某分管松树镇安监分局,徐某某没有组织松树镇安监分局进行安全生产大排查,没有部署、督促过煤矿安全监管方面的工作,没有书面调度过松树镇安监分局工作情况。

46、被告人徐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2011年8月我开始担任松树镇政府副镇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传达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文件指示精神,做好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督促松树镇安监分局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关于松树镇安监分局对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情况,我偶尔遇见董某乙就过问一下,督促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但没有专门开会部署、督促过。2014年5月13日,宏达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我不知道4名遇难矿工没有经过岗前培训、爆破工刘某乙没有特殊工种资格证、事故地点没有按整改规程作业、事故的巷道应该使用砖石水泥进行永久密闭,我对煤矿井下的事情一点都不懂。我不清楚松树镇安监分局是否严格按照检查计划对辖区内的煤矿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我没带领过松树镇安监分局到辖区内的煤矿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这起事故的发生,我负有领导责任。

上述证据系合法有效证据,均能相互印证,并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据以证实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定案依据。

针对被告人夏某甲、姜某某、孔某某、张某某、董某甲、董某乙、徐某某是否构成自首的问题。经查,孔某某、张某某、董某甲主动到案,夏某甲、姜某某、董某乙、徐某某均被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该七被告人均具有到案的主动性,并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予以认定自首。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作为宏达煤矿实际控制人,未严格落实安监部门批准整改措施,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在事故巷道临时密闭坍塌后不但不按规定设置永久性密闭,反而忽视安全隐患,违规决策进入密闭巷道施工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且情节特别恶劣。鉴于其自首,依法减轻处罚。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支持,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经白山市江源区司法局调查,夏某甲符合社区矫正条件。被告人姜某某作为宏达煤矿矿长,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安全生产全面工作,未严格执行安监部门批准整改措施,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未按要求对事故巷道设置永久性密闭,参与研究并组织矿工进入密闭巷道违规整改作业,未认真履行矿长带班职责,带领未经岗前培训矿工入井作业,对作业人员违规放炮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且情节特别恶劣。鉴于其自首,依法减轻处罚。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支持,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经白山市江源区司法局调查,姜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被告人孔某某作为宏达煤矿跟班井长兼安全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安排未进行岗前培训矿工入井作业,未对作业区域瓦斯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作业人员违章放炮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且情节特别恶劣。鉴于其自首,结合其犯罪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支持,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宏达煤矿生产副矿长,负责生产管理工作,未严格执行安监部门批准整改措施,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违规施工密闭,隐瞒违规整改作业区域,逃避安全检查,参与研究违规整改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且情节特别恶劣。鉴于其自首,结合其犯罪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支持,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被告人董某甲作为宏达煤矿技术副矿长,负责矿井技术和“一通三防”管理工作,未严格执行安监部门批准整改措施,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违规施工密闭,隐瞒违规整改作业区域,逃避安全检查,参与研究违规整改作业,对作业区域可能导致与采空区连通的危险因素排查不足,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且情节特别恶劣。鉴于其自首,结合其犯罪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支持,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被告人董某乙作为松树镇安监分局局长,负责分局全面工作,不认真履行对宏达煤矿日常监管职责,对宏达煤矿井下密闭管理情况检查不细致,对宏达煤矿违规整改作业、使用未经岗前培训矿工及爆破工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监管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且情节特别严重。鉴于其自首,结合其犯罪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支持,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被告人徐某某作为江源区松树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期间,未认真履行对松树镇安监分局属地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组织专门的安全生产大排查,未认真贯彻落实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文件,未专门开会部署、督促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了解、掌握松树镇安监分局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情况。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且情节特别严重。鉴于其自首,结合其犯罪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支持,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夏某甲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姜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孔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

四、被告人张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

五、被告人董某甲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

六、被告人董某乙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七、被告人徐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德海

人民陪审员  唐中华

人民陪审员  孙桂兰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李孟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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