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通中刑执字第701号
罪犯徐培文,男,1990年5月5日生,汉族,吉林省通化市人,小学文化,现于吉林省梅河监狱服刑。
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8日作出[2009]二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培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刑期:自2009年2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12日止)。该犯曾于2011年10月20日、2013年5月31日经本院两次减刑共1年10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梅河监狱以罪犯徐培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表奖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获奖励1次。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罪犯徐培文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培文准予减去有期徒刑1年(刑期自2009年2月13日起至2014年10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新江
审判员 马树文
审判员 黄智慧
二0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庄黎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