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通中刑终字第138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7月12日出生于梅河口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辽宁省盘山县,暂住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5月5日被抓获,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辉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郭佳,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孙某,男,1979年8月6日出生于辉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辉南县。2003年7月10日,因犯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6年10月10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0年12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管制二年。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月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辉南县看守所。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辉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孙某犯聚众斗殴罪一案,辉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辉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审被告人孙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2014)辉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武哲
代理审判员 赵慧颖
代理审判员 范立华
二0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孙祚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