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通中刑执字第692号
罪犯徐晶晶,男,1986年8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人,大专文化,现于吉林省梅河监狱服刑。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7日作出[2009]龙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晶晶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刑期:自2008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12月28日止)。该犯曾于2012年5月31日经本院减刑1年7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梅河监狱以罪犯徐晶晶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表奖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获劳积1次、奖励2次、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罪犯徐晶晶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晶晶准予减去有期徒刑1年8个月(刑期自2008年12月29日起至2016年9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新江
审判员 马树文
审判员 黄智慧
二0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庄黎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