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金强合同诈骗、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6-07-15 02:29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吉中刑终字第216号

抗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卢金强,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吉林省吉林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审理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金强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2014)丰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卢金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宣判后,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一帆、许跃迁出庭支持抗诉,原审被告人卢金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4)丰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关 波

审 判 员  付 瑶

代理审判员  王 林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越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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