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言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6-07-15 02:27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4)吉中刑终字第226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东林,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市船营区。

原审被告人赵某,男,1985年9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现住吉林市船营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审理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东林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船刑初字第2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白东林对原审判决的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东林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判决赔偿的数额适当。上诉人白东林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白东林撤回上诉。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4)船刑初字第2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业德

审 判 员  陈 刚

代理审判员  孙海波

二0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俊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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