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吉中刑终字第158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凤兰,女,1957年10月15日生,吉林省吉林市人,汉族,高中文化,原系吉林市诚和信物资经销有限公司康乃馨医药城经理,住吉林市昌邑区。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建,吉林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审理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凤兰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2014)丰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杨凤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晓全、郑伟光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杨凤兰及其辩护人杨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4)丰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业德
代理审判员 张海啸
代理审判员 孙海波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徐俊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