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靖刑初字第2号
公诉机关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穆某某,男,1982年6月28日出生于吉林省靖宇县,满族,大专文化,系靖宇县环保局职工,现住靖宇县。2013年7月17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靖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靖宇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公诉刑诉(20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穆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荆绍帅、王艳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穆某某系被害人王某的侄女婿。2012年11月份的一天,被害人王某对穆某某说起自家土地被征占想托人做工作多要些补偿。被告人穆某某谎称自己能找人办,但得花钱,并提出需要人民币20万元。2012年11月28日,王某交给穆某某人民币17万元,几天后又交给穆某某3万元人民币,被告人穆某某得款后除偿还个人贷款4万元外,其余全部挥霍。
2013年4月8日,靖宇县人民法院对被害人王某家房屋征收补偿做出行政裁定书,被害人王某见自家占地补偿的行政裁定书下达后,便多次向穆某某索要此款,2013年4月21日,被告人穆某某为其出具了借据,约定一个月内把钱退还,到期后被告人穆某某没有退款,被害人王某于2013年5月24日向公安机关报案。2013年7月1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穆某某在靖宇县农业银行营业大厅被靖宇县公安局河南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2013年7月22日,被告人穆某某的亲属退还给被害人王某人民币2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穆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穆某某的证言,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行政裁定书、邮储银行取款凭单、借据、收条、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穆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且案发后赃款全部返还被害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穆某某无前科劣迹,不关押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穆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杜 丽
代理审判员 李志慧
人民陪审员 杜雪梅
二○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卢 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