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西刑自初字第8号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男,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被告人董某,男,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辩护人姚白东,吉林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以被告人董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与被告人董某达成和解,李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董某的刑事附带民事告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冯井艳
审 判 员 刘天舒
代理审判员 李 响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娄思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