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刑公初字第24号
公诉机关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海军,男,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2011年8月4日曾因盗窃罪,被双辽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现因盗窃,2013年12月20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四西检刑诉字(2014)第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海军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岫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海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海军于2013年12月20日16时30分许,携带一把白钢镊子窜至四平市铁西区步行街肯德基附近的停车场,趁被害人齐某某不备,用镊子从齐某某右上衣兜内偷出一部白色OPPO-R809T型手机,被巡逻民警当场发现抓获。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00元,案发后所盗物品返还失主。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冯海军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齐某某的陈述;3、抓获经过、鉴定结论等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海军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冯海军的刑事责任。
在法庭审理时,被告人冯海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宣读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冯海军于2013年12月20日16时30分许,携带一把白钢镊子窜至四平市铁西区步行街肯德基附近的停车场,趁被害人齐某某不备,用镊子从齐某某右上衣兜内盗得一部白色OPPO-R809T型手机,案发当日被巡逻民警发现并其抓获归案。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00元,案发后所盗物品被追缴并已返还失主。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齐某某的陈述,证实其在四平市中兴商场对面肯德基门前购物时将手机放在上衣右兜中,付款后正要离开时经公安人员提醒发现手机被盗,被盗手机为OPPO-R809T型手机白色直板手机。
2、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发还清单,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冯海军盗得的白色OPPO-R809T型手机一部、作案用的白钢镊子一把予以扣押,并将所窃手机返还给被害人齐某某。
3、四平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四价鉴字(2013)161号】,证实被害人齐某某被盗OPPO-R809T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0元 。
4、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案发当日,公安人员巡逻时发现被告人冯海军形迹可疑遂上前盘查,当场从其身上搜出一部白色OPPO-R809T型手机和一把白钢制大镊子,经审讯,被告人冯海军对盗窃手机一事供认不讳。
5、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证明各一份,证实被告人冯海军的自然情况,并证实其居无定所,曾涉嫌二起盗窃案件。
6、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双刑初字第94号】,证实被告人冯海军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4日被双辽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7、被告人冯海军的供述,供认其于2013年12月20日16时30分许,在四平市步行街肯德基门前停车场,利用事先准备好的一把钢制镊子从一名女子上衣右下兜里盗窃了一部白色OPPO-R809T型手机,冯海军盗得手机后离开现场不远后即被公安人员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被盗手机及作案用的镊子。
上述证据相互吻合一致,足以证明本院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海军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海军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冯海军到案后认罪态度良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提供足额财产担保其罚金刑的执行,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缴纳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海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0日起至2014年3月19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宋 霞
代理审判员 李 响
人民陪审员 王建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娄思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