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 书
(2014)昌刑初字第250号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 书
公诉机关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伟,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吉林省永吉县,初中文化,户籍地吉林省永吉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以吉昌检刑诉字(2014)第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伟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又于2014年9月4日以吉昌检刑变诉字(2014)第274-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白伟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忠会、代理检察员张道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伟于2013年12月10日至2013年12月17日期间,谎称自己是吉林市吉化物业公司“小发明精神文明基地”的工程负责人,在骗得吉林市北斗建筑装潢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合约部预算师宋某某的信任后,以给北斗公司揽活为由,先后3次共骗取北斗公司人民币116 200元。
2014年1月初,被告人白伟又以同样的诈骗手段,于2014年1月18日在吉林市宜山路附近的农业银行骗得张某某人民币120 000元;于2014年1月27日,在吉林市船营区青岛街牛马行日杂大楼附近骗得张学淑人民币60 000元。
综上,被告人白伟诈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96 200元,诈骗所得钱款均被其挥霍。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追加指控:被告人白伟于2014年5、6月份期间,虚构了吉林省白河火车站停车场工程项目,以分包该工程名义骗取侯庆峰的信任后,继而骗取侯庆峰人民币29 000元。
被告人白伟又于2014年6月份,以能够为宋延魁的妻子办理工作为由,分3次骗取宋延魁人民币32 000元。
综上,被告人白伟诈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61 000元,诈骗所得钱款均被其挥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伟之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对其依法惩处。
被告人白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未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白伟化名邢伟东,于2013年12月10日至2013年12月17日期间,谎称自己是吉林市吉化物业公司“小发明精神文明基地”的工程负责人,在骗得吉林市北斗建筑装潢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合约部预算师宋某某的信任后,以给北斗公司揽活为由,先后3次共骗取北斗公司人民币116 200元。
2014年1月初,被告人白伟又以同样的诈骗手段,于2014年1月18日在吉林市宜山路附近的农业银行骗得张某某人民币120 000元;于2014年1月27日,在吉林市船营区青岛街牛马行日杂大楼附近骗得张学淑人民币60 000元。
被告人白伟于2014年5、6月份期间,虚构了吉林省白河火车站停车场工程项目,以分包该工程名义骗取侯庆峰的信任后,继而骗取侯庆峰人民币29 000元。
被告人白伟又于2014年6月份,以能够为宋延魁的妻子办理工作为由,分3次骗取宋延魁人民币32 000元。
综上,被告人白伟共计诈骗作案5起,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357 200元,诈骗所得钱款均被其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白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某、张某某、侯某某、宋某某陈述、证人宋某某、刘某乙甲、李某某、张某某、吴某某、刘某乙、闫某某、张某某、隗某某证实、北斗公司给被告人白伟现金情况一览表、北斗公司提供的借据和收据、张某某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存款业务回单和凭证、张某某提供的承揽合同、授权委托书、张学淑提供的承揽合同和协议书及付款协议、中国石油吉林石化矿区服务事业部物业公司小发明小制作展厅照片、侯庆峰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存款回单、宋延魁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存款业务回单复印件、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白伟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本案中被告人白伟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白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30日起至2022年12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白伟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付文忠
代理审判员 陈清涛
人民陪审员 高繁英
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春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