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3853号
罪犯邢树奎,男,1972年3月14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人,小学毕业,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服刑。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6日作出(2012)德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邢树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9月17日本院作出(2014)长刑执字第1791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认为,罪犯邢树奎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邢树奎与被害人候某某系屯邻关系,被告人邢树奎与候某某的妻子王某某存在不正当的两性关系,2003年2月16日,被告人邢树奎将王某某领到德惠市边岗乡太兴村亲属家居住了两天。2月18日,被告人邢树奎送王某某回家,当二人在边岗乡太兴村路口等车时,遇见了来寻找妻子的候某某。候某某见状便与被告人邢树奎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邢树奎持刀将候某某胸部扎伤,候某某在送往医院抢救的途中死亡。被告人邢树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该犯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六监区参加生产一线缝合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216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邢树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邢树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1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