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孙海涛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10:56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3860号

罪犯孙海涛,男,1981年11月15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人,小学毕业,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2013)绿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海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民事赔偿人民币19203元。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2013)长刑终字第250号刑事判决,予以改判,认定被告人孙海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认为,罪犯孙海涛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孙海涛于2012年7月28日6时40分许,在长春市绿园区红民村东方纺织集团宿舍117室内,因工友李某闯入屋内无故向其妻子刘某某索要一万元钱,双方发生争执,李某拿起屋内的一把剪刀把刘某某腿部扎伤,被告人孙海涛见状上前将李某手里的剪刀抢下,随后被告人孙海涛持卡簧刀朝被害人李某的腹部,颈部刺数刀,致被害人当场死亡。被告人孙海涛系聋哑人、自首,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谅解,取得原告人姜某某的谅解。被害人李某对案件发生有过错。该犯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七监区参加生产一线坐垫编织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01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孙海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海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7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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