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2854号
罪犯潘俊,男,1969年1月10日生,汉族,吉林省松原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3日作出(2006)松刑重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潘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65279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1月19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吉高法刑执字第3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2年8月30日本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277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潘俊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6月1日中午,被害人赵文军去被告人潘俊家赊购七元钱狗肉后去了赵文河家,约13时许,潘俊的女儿潘红艳去赵文河家索要狗肉钱,赵文军未给。潘俊又去索要,赵文军持菜刀在赵文河家屋外与潘俊发生口角,并欲厮打。肖志强将赵文军拽回赵文河家,赵文军又出来到潘俊家欲与潘俊厮打。潘俊见状从自家屋内迎出并用尖刀将被害人杀死。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五监区参加机台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336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87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潘俊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潘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5年1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