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假字第00073号
(2015)长刑执假字第73号
罪犯张继先,男,1968年1月19日生,汉族,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24日作出(2002)四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继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8月2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吉高刑执字第359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09年1月23日本院作出(2009)长刑执字第76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1年6月24日本院作出(2011)长刑执字第170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2013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4411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强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监狱刑罚科姚斌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张继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张继先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与被害因相邻天地雨天排水问题存有矛盾,2001年7月1日10时许,该犯见被害拿铁锹去挖张、于两家临地间修的水坝,拿起自家松木二齿钩把赶到修坝地点。二人在争吵中,用二齿钩把击打被害头部一下,两条腿各一下,致于“颅骨骨折,硬膜下血肿,颅中窝骨折,脑挫裂伤,形成脑痴”经抢救无效而死亡。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九监区参加案台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155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960元。该罪犯47岁,其儿子张金宇保障其生活。经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司法局司法行政机关评估,同意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张继先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继先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本裁定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6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