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晓坤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10:54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3262号

罪犯王晓坤,女,1983年4月19日生,汉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8日作出(2008)南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晓坤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7月31日本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200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彭占荣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女子监狱刑罚科曹丽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王晓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王晓坤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但认为罚金缴纳少,月消费较高,应该下调减刑幅度。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3月被告人王晓坤提出让郭长洪去缅甸给自己购买毒品。同年3月26日,王晓坤与被告人郭长洪乘飞机到云南省昆明市会合。王晓坤让郭长洪购买毒品一千片,郭长洪以人民币8000元价格购买到5包冰毒983片,又按王晓坤指示辗转返回长春市。在此期间,王晓坤陆续给郭长洪汇款人民币合计11430元。同年4月22日,王晓坤让郭长洪到长春市南关区西二道街浪漫满屋时尚酒店8511房间与其见面,郭长洪将毒品交给王晓坤,随后公安人员将二人抓获,收缴毒品983片冰毒(重98.55克)。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三监区参加服装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获得考核积分429.6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46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628.4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王晓坤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涉毒犯罪主犯,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晓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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