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4000号
罪犯王萌郁,男,1976年1月28日生,汉族,吉林省磐石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8日作出(2009)吉中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萌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被告人、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2日作出(2009)吉刑一终字第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2年2月3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吉高法刑执字第11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3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435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王萌郁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6月4日陈国友与烟筒山卫生院医生才洪宇发生口角并厮打,后陈国友找来张聪等人来镇镇才洪宇,王萌郁听说才被打与张聪等人打起来,王用刀将张聪刺死,后被抓获。案发后,王萌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四监区参加核算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2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38.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王萌郁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萌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8年8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