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柴洪吉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10:53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3997号

罪犯柴洪吉,男,1980年6月14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4年11月11日作出(2004)长刑初字第2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柴洪吉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民事赔偿人民币12469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1月31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吉高法刑执字第15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9年9月30日本院作出(2009)长刑执字第3851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2012年1月17日本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459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4月15日本院作出(2014)长刑执字第083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柴洪吉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6月14日柴洪吉伙同他人入室抢劫,抢劫中柴洪吉开枪将射击袁某头部,抢走财物一万余元,致袁某重伤。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四监区参加维修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53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46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柴洪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犯涉枪严重暴力犯罪,人身危险性较高,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柴洪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12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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