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文英顺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10:53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3269号

罪犯文英顺,女,1970年5月7日生,国籍不明,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7日作出(2009)延中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文英顺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8月15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198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文英顺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8月,被告人文英顺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预谋将龙井市朝阳川镇八道村村民金周峰的两个孩子拐卖到山东省梁山县,文英顺负责绑架两名小孩。被告人文英顺让其同居的被告人崔松哲将两个孩子绑架到自己家。9月15日20分许,被告人崔松哲纠集4人到金周峰家,以语言威胁和殴打的手段,强行将两个孩子带上出租车。崔松哲将两个孩子带到延吉火车站交给文英顺。2007年9月17日上午,被告人金明玉、文英顺在山东省济宁市北站,将绑架来的两个孩子分别以2万元和1.36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2007年9月18日两名儿童被解救。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三监区参加服装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252.8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21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文英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

对罪犯文英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12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