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2609号
罪犯金珉宇,男,1986年3月18日生,韩国国籍,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2012)延中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金珉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金珉宇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12月至2012年6月间,被告人金虎伙同被告人李杨久先后组织、勾结被告人太迎花、金珉宇等二十余人,利用互联网进行诈骗犯罪活动。被告人金虎、李杨久将犯罪集团组织成员分为一线、二线、网络操作三个组,并在长春市设立三个工作室。在诈骗犯罪活动中,一线组利用网络冒充韩国警察厅警察,声称韩国被害人的银行卡涉及犯罪案件,要求接受调查。二线组冒充韩国警察厅负责人诱骗被害人进入“钓鱼网站”输入银行卡信息。网络操作组通过计算机后台取得韩国被害人银行卡信息,经过网上转账将被害人银行卡里的资金通过非法手段转移至被告人太迎花提供的韩国银行账户中。金虎等二十人共骗取被害人钱款折合人民币1000余万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一监区参加母带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206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3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575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金珉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月消费过高,不积极履行财产刑,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
对罪犯金珉宇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8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