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方莲实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10:52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3280号

罪犯方莲实,女,1973年7月7日生,朝鲜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汪清县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9日作出(2010)延中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方莲实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彭占荣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女子监狱刑罚科曹丽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方莲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方莲实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但认为月消费较高,财产刑执行较少,应该下调减刑幅度。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5月中旬,被告人金正奎指使被告人方莲实与朝鲜贩毒人员商定走私毒品后,乘坐尹某驾驶的小型面包车前往龙井市三合镇附近的中朝边界,将朝鲜贩毒人员带入境内的920余克冰毒取回延吉市其住处。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五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427.3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2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728.62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方莲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涉毒犯罪,财产刑执行不积极,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方莲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2年12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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