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胡明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10:52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2607号

罪犯胡明,男,1969年10月14日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3日作出(2012)吉丰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300000元,敲诈勒索的财物全部收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崔永泉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刑罚科赵立军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胡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胡明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2月至11月份,胡明在浙江省舟山市通过叶霖借给一个叫“国良”的1万元钱,后“国良”不知去向。同年7月份,叶霖回到吉林市后,胡明指使于波涛、刘春雷、孙振华以破坏其婚姻家庭相威胁,向叶霖索要25万元,并于8月至11月间先后要求叶霖以房屋和车辆为抵押签下欠条、办理房屋公证、交出宝来车、办理房屋产权更名。经评估,胡明等人以胁迫手段非法占有叶霖的房屋,价值人民币290928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一监区参加钻床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225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3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68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胡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胡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1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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