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常慧贤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10:51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3295号

罪犯常慧贤,女,1971年10月14日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6日作出(2006)吉中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常慧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7月23日本院作出(2010)长刑执字第247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3年2月5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19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常慧贤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8月至2006年2月间,被告人常慧贤先后三次从广州市购买冰毒片3500粒,并于2005年8月、12月间两次在桦甸市将冰毒片63克700余粒卖给无业人员戚凯,非法获利人民币7700余元。又于2006年2月间,两次在吉林市将冰毒片2.7克30粒卖给无业人员李忠,非法获利人民币930余元。2006年3月8日,被告人常慧贤恐其犯罪事实败露,委托被告人邓海清将其贩卖、吸食剩余的冰毒片重135.09克1501粒藏匿在邓家,后被公安机关收缴。3月9日,被告人常慧贤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其身上搜冰毒片重2.43克27粒。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六监区参加电子绕带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468.7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40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1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常慧贤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剩余刑期不足一年十一个月,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常慧贤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5年12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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