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边福华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10:51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3120号

罪犯边福华,女,1968年4月4日生,汉族,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9日作出(2013)柳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边福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2013)通中刑终字第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彭占荣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女子监狱刑罚科曹丽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边福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边福华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柳河县粮食系统面临转制,为了在转制过程中能套取公款,被告人边福有利用担任柳河县粮食局亨通粮库主任的职务之便,采取虚构单位借款偿还单位农发行贷款及债务的手段,以借其亲属钱款名义虚列借款,分别为于守成20万元、魏红梅20万元、续成军20万元、蔺贵平17万元、胡伟东13万元,共计虚列90万元借款,准备改制后套取公款。被告人边福华在明知于守成20万元、魏红梅20万元、续成军20万元这三笔借款是边福有虚列的单位借款,仍积极帮助其实施套取公款的行为,先后三次组织债权人到柳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柳河县粮食局偿还欠款。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六监区参加电子检测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207.5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884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边福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边福华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5年11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