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作成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10:50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3481号

罪犯张作成,男,1968年8月20日生,汉族,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10日作出(2006)伊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作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2月4日本院作出(2010)长刑执字第1090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2月5日本院作出(2013)长执刑字第49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张作成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张作成于2002年5月至2005年10月间,先后伙同高术春等人多次流窜至伊通县景台镇,莫里乡,黄岭子镇,靠山镇及公主岭市陶家镇等地,潜入李秀菊等20位农民院内偷盗耕牛51头,骡子5匹,马1匹,总价值人民币值193100元,除3头耕牛,3匹骡子,1匹马被追回外,其余赃物全部在辽源八棵树,辽宁省西丰县及农安县,公主岭市双龙镇黄牛市场卖掉,卖掉赃款10万余元被其用于赌博挥霍。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三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297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张作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作成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5年12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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